-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臺北市仁愛路與敦化南路圓環附近地區建築物招 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以美化臺北市市容,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仁愛路與敦化南路圓環附近地區建築物,係指光復南路以西、復興南路以東 之仁愛路段,忠孝東路以南、信義路以北之敦化南路段及敦化南路、仁愛路間之安和路 段兩側所臨之建築物。(如附圖一)
- 三、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 四、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出入口及相關安全外,應依 左列規定為之: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之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正面楣樑底。 (2)建築物在住宅區者,二層樓以上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建築物在商業區者,招牌 廣告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之三層樓及十公尺,且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 兒牆頂。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二十公分(含固定支撐物) (4)同一棟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之設置,應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2.規格: (1)住宅區建築物各層之招牌廣告所設置之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該層正面總面積之 八分之一,在商業區,不得大於建築物該層建築物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但 招牌廣告在建築物各層設置之高度均不得超過一‧二公尺。 (2)招牌廣告採空體字設計者,以字體框或圖框之正面投影面積計算。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 (2)在住宅區建築物第二層樓以上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在商業區之建築物其上端不 得超過第三層樓及十公尺,且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但建築物 臨接仁愛路及敦化南路圓環者,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及建築線一公尺。(含固定支撐 物) 2.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3.每戶商店僅得設置一招牌廣告,且沿柱集中切齊。 4.招牌廣告內容應以形象化文字及圖案為之。 (三)騎樓簷下懸掛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建築物騎樓簷下內側牆或騎樓頂版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廣告 。 (2)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2.規格: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二‧五公尺。 (2)懸吊型招牌廣告離騎樓柱及其內側牆淨距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3)側懸型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四)樹立廣告 1.位置: (1)樹立廣告得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但廣告物上端不得超過四公尺。 (2)於建築物外牆樹立電動字幕者,其廣告物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四公尺,上端 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公尺。 (3)不得於屋頂設置廣告塔(牌)。 2.規格: (1)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樹立之廣告,其可視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且設 置於法定空上之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應計入建蔽率,但投影面積小於三平方 公尺者得免計入建蔽率。 (2)於建築物外牆樹立電動字幕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 五、本要點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顏色及照明,應依左列規定: (一)材質應為無接縫之軟性面材、金屬、石材、防火材質及其他高品質具有設計效果 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燃處理者。 (二)照明: 1.正面型招牌廣告應以投射式照明方式,且其燈具及支架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 2.側懸型及騎樓屋簷下之招牌廣告所設之霓虹燈,應以線狀點綴補助隱藏式照明方 式。 3.樹立廣告得設置落地型投射燈。 4.臨仁愛路敦化南路間之圓環地區者,採投射式照明。
- 六、本要點建築物附設之招牌廣告之樹立廣告,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 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圖]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八冊(84年版)8377頁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三字第0910024260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