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頓台北市仁愛路與敦化南路圓環 附近地區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以美化台北市市容,依廣 告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仁愛路與敦化南路圓環附近地區建築物,係指光復南路以 西、復興南路以東之仁愛路段,忠孝東路以南、信義路以北之敦化南 路段及敦化南路、仁愛路間之安和路段兩側所臨之建築物。 (如附圖 一) (法源資訊編:附圖一請參閱台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 (七) (88年版) 第 5935 頁)
- 三 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及台北市廣 告物管理細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 四 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出入口及 相關安全外,應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正面型招牌廣告 1 位置: (1) 招牌廣告之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正 面楣樑底。 (2) 建築物在住宅區者,二層樓以上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建築物在 商業區者,招牌廣告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之三層樓及十公尺, 且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 (3) 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二十公分 (含固定支撐物 ) (4) 同一棟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之設置,應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 2 規格: (1) 住宅區建築物各層之招牌廣告所設置之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該 層正面總面積之八分之一,在商業區,不得大於建築物該層建 築物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但招牌廣告在建築物各層設置之 高度均不得超過一‧二公尺。 (2) 招牌廣告採空體字設計者,以字體框或圖框之正面投影面積計 算。 (二) 側懸型招牌廣告 1 位置: (1) 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 (2) 在住宅區建築物第二層樓以上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在商業區之 建築物其上端不得超過第三層樓及十公尺,且不得超過建築物 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但建築物臨接仁愛路及敦化南路圓環者 ,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3) 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及建築線一公尺 。 (含固定支撐物) 2 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3 每戶商店僅得設置一招牌廣告,且沿柱集中切齊。 4 招牌廣告內容應以形象化文字及圖案為之。 (三) 騎樓簷下懸掛型招牌廣告 1 位置: (1) 建築物騎樓簷下內側牆或騎樓頂版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 式設置招牌廣告。 (2) 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2 規格: (1) 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二.五公尺。 (2) 懸吊型招牌告離騎樓柱及其內側牆淨距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3) 側懸型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四) 樹立廣告 1 位置: (1) 樹立廣告得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但廣告物上端不得 超過四公尺。 (2) 於建築物外牆樹立電動字幕者,其廣告物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 於四公尺,上端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公尺。 (3) 不得於屋頂設置廣告塔 (牌) 。 2 規格: (1) 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樹立之廣告,其可視面積不得超過六 平方公尺,且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應計 入建蔽率,但投影面積小於三平方公尺者得免計入建蔽率。 (2) 於建築物外牆樹立電動字幕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
- 五 本要點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顏色及照明,應依左列規定: (一) 材質應為無接縫之軟性面材、金屬、石材、防火材質及其他高品質 具有設計效果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燃處理者。 (二) 照明: 1 正面型招牌廣告應以投射式照明方式,且其燈具及支架不得突出 建築線一公尺。 2 側懸型及騎樓屋簷下之招牌廣告所設之霓虹燈,應以線狀點綴補 助隱藏式照明方式。 3 樹立廣告得設置落地型投射燈。 4 臨仁愛路敦化南路間之圓環地區者,採投射式照明。
- 六 本要點建築物附設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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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82)府都三字第8208557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