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大比例尺(1/1000以上比例尺)地形圖修測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修測範圍為臺北市都市發展地區。
- 三、為適應臺北市發展需要依照年度計畫並配合都市計畫之擬訂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將臺 北市大比例尺地形圖分年分區予以修測,使其符合現狀,保持地圖之精新,其重點在修 測新闢各項公共設施,河道變遷、社區發展及建築物之增減及層數資料等。
- 四、使用裝備:測板、腳架、平臺儀、標尺及文具等。
- 五、人員編組:每組職員一人,技工二人,每三組配備交通車一輛接送。
- 六、任務交付後,修測作業組即須準備有關資料如地形圖、圖根點成果、所需儀器、裝備等 。
- 七、作業前先將圖幅所有資料搜集齊全,使用複製之塑膠原圖,將可使用之圖根點(三角點 、導線點、都市計畫樁等)全部展繪於圖上,作為修測之依據。惟展點時須考量圖紙之 伸縮及繪方格線之精確度等因素,選用圖廓線或方格線為依據。
- 八、修測內容:地形地物與原圖不符或其位移在○.五公釐以上者,全部修正其項目包括道 路、建物(含大小、層數質料)、橋樑、排水溝、電力線、公園、提防、河流名稱及其 他,尤以已拓寬之重要道路、排水幹線等修測為重點。
- 九、野外作業:依據圖根點實施平臺儀圖解導線測量,由一已知點閉塞於另一已知點,其平 面閉塞差不得逾0.35M‧M√N(N為導線邊數)按照邊長成正比例,配賦其誤差於各 邊。
- 十、圖解導線每條以不超過五點為原則,各點位置須選擇便於修測作業,且不妨礙交通之處 。
- 十一、未設道路中心樁地區,得依據三個以上地物點,標定測板,實施修測作業。
- 十二、地形、地物修測以輻射法、法波測距或實量距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交會法行之。
- 十三、市區平地部分暫不修測高程,市郊近山地部分修測高程,等高線間隔為二公尺。
- 十四、地物之平面移位誤差不得超過○.五公釐,等高線移位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之半。
- 十五、地貌修繪應考量地形地勢,先定總貌,後及碎部,尤以平地部分,不宜以一、二、特 殊標高點擾及地形真貌。
- 十六、查對都市計畫樁,依左列方法辦理: (一)將同比例尺之樁位圖與地形圖依照座標重疊察看無誤,即可將樁位展繪於修測 圖上以據以修測,否則用紅筆作記號赴現場再予校對。 (二)若地形圖與樁位成果因採用之圖根點不同,而發生系統誤差者,可將地形圖與 樁位圖重疊上下或左右移動,使符合修測精度後將各樁位繪於地形圖上,據以 辦理修測。
- 十七、查對圖上所套繪之都市計畫線,依左列方法辦理: (一)在原圖上已有可靠而永久之建築物,且依依照都市計畫建築者,可依該建築物 之建築線為計畫線,作為修測之依據。 (二)原圖上尚無建物之地區,應檢查樁位與地形圖上街廓道路等都市計畫線是否相 符,如兩者符合,才可採用,否則不予採用。 (三)在原圖上無永久性明顯建物,而又無都市計畫樁者應即測釘都市計畫樁或導線 點據以修測,套繪計畫線僅供參考,不可作為修測之依據。
- 十八、地形圖上所標示之都市計畫內容及計畫線,修測時應予保留。
- 十九、地形修測(等高線)應依據水準點起算引測,附近若無水準點且地形變化較大地區, 可於現場選一可靠高程點,據以將地形變化地區之高等線作合理修測(尤其是河汛改 道,新開闢之社區及道路等地區)。
- 二十、修測作業率,每組天完成○.五公頃含整理資料、野外修測、繪圖整理等外業占75% ,內業占25%。
- 二十一、使用圖例悉依照本市大比例尺地形圖圖式。
- 二十二、作業期間每週應將進度提報,由股長、正工程司、科長負責督導,對作業方法進度 及修測精度,予以抽查,其不合規定部分,責令重新修測改正。
- 二十三、修測完成後,修測時間及有關人員,應分別在原圖上簽章,以明責任。
- 二十四、修測作業每半年綜合考核乙次,成績優良工作努力者,得依規定簽請議獎,如有謬 誤草率或故意作偽者,依規定簽報懲處。
- 二十五、擔任修測員工及有關督導人員得按照規定支報誤餐費用。
- 二十六、修測作業程序如附表大比例尺地形圖修測流程。
- 二十七、本要點奉處長核准後實施,並報工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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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4)北市都測字第094306438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