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工作,爰依「臺北市現有 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工務局主管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議會議員代表二名。 (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代表三名。 (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名。 (四)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五)工務局都市計畫處處長。 (六)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三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 ;並由主任委員就工務局有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 四、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委員對其自身有利益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當地里鄰長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列席說明,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 七、本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應陳報市長核定後,交執行機關(工務局)依程序辦理。
- 八、本會日常會務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工務局名義行之。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兼職交通費或研究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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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0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79)府人一字第7907643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