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源交流共享,並規範地 形圖數值圖檔(DGN格式),提供公務單位及民間團體使用與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 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管理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三、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指臺北市地形圖,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地 形圖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值資料之全部 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及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 四、申請資格: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
- 五、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加蓋印信。 (二)申請「機密」圖檔,除填具申請表外,應另附保密切結書(附件二)。非公務單 位申請機密圖檔時,需經國防部同意。 (三)經審核同意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通知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事宜。
- 六、收費方式: (一)一千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一00元整。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每幅圖檔收新台幣六00元整 。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二四00元整。 (二)五千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五00元整。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二000元 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台幣八000元整。 (三)一萬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經都市發展局審核後免費提供(自備錄製媒體)。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三000元 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一二000元整。 (四)二萬五千分之一數值圖檔資料: 1.本府所屬單位:經都市發展局審核後免費提供(自備錄製媒體)。 2.府外公務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五000元 整。 3.財(社)團法人及合法登記之公司:每幅圖檔收新台幣二0000元整。 (五)數值圖檔更新之收費方式: 1.本府所屬單位:自備錄製媒體並繳回原申請圖檔,免收更新費用。 2.其他非本府所屬單位:每幅圖檔更新費用依前四款收費方式所規定價格之百分之 五計算並繳回原申請圖檔。 (六)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收費方式: 權利金總額:每幅圖檔收費價格×利用率×折扣率×圖幅數×每一圖幅發售份數 。 1.利用率: 由申請圖檔加值利用單位選擇8個圖層為基本圖層,利用率以5%計算,其餘每 增加使用1個圖層之利用率按2%加總計。 2.折扣率: 以一次購買每幅圖檔之總發售份數計算。 ?500份以下,不予折扣。 ?500(含)?1000份,折扣率為60%。 ?1000(含)?3000份,折扣率為50%。 ?3000(含)?5000份,折扣率為40%。 ?5000(含)?7000份,折扣率為30%。 ?7000(含)?10000份,折扣率為20%。 ?10000(含)?30000份,折扣率為10%。 ?30000(含)份以上,折扣率為5%。 3.圖檔加值利用單位需依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核定其利用率、折扣率 及所須權利金總額,俟繳交權利金總額後,方可發行。
- 七、使用須知: (一)本數值圖檔資料僅賦予申請單位使用權,非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書面許可,不得轉 錄、轉售或贈與。 (二)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時,該出版社 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載。 (三)申請單位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著 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數值圖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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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2004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案資料申請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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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五字第8900134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