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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都三字第8409981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 、修訂及爭議等審議事項,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暨爭議等審議作業,分為幹事 會初審、委員會複審兩階段。另申請人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 其他必要事項,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說,申請幹事會預審。
  • 三 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審議,應依 規定檢具完整圖說 (如附錄一、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圖件標 準暨附錄二、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審議圖件標準) 向主辦單位 (本府 都市發展局) 辦理掛號,收件機關應於掛號收件日起十四日內召開會 議審查。 (一) 幹事會初審 (預審) 應自受理審查掛號收件日起十四日內召開會議 審查。 (二) 委員會複審應自受理審議掛號收件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議。 (三) 凡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申請案件,如同時採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仍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受理 收件,並會同工務局召開聯席會議審查。 附錄一 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圖件標準
    \項目  \ 階段\ 審 查 必 備 之 圖 件   審  查  項  目
    幹 事 會 審 查                                                                                                                                                 一、本階段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   畫書應具備:審議申請書、   都市設計委託書、建築計畫   書及圖樣。 二、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列:  1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及簽章。          2 設計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及傳真號碼、營開業證書字   號及簽章。         3 設計標的地址、地號及土地   使用分區用途。      三、都市設計委託書:含委託書   及甲、乙方簽章。     四、建築計畫書及圖樣應包含:  1 設計標的位置圖:比例尺至   少1/5000、須載明基地位置   及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且   至少須包含以基地中心點為   圓心,八百公尺為半徑所涵   蓋之範圍。         2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   指述:現況圖比例至少     1/1000,應載明基地方向臨   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   地、現有巷道、設施物、喬   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照片   清楚表達為原則。      3 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   構想。  4 配置圖:比例尺至少1/300   ,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   係、建築物外部空間處理以   及建築物和外部空間各類出   入口、通道連繫及其與周圍   道路之動線關係       5 敷地及環境影響分析圖:比   例尺至少1/1000,以基地相   鄰一個街廓及預定建築物最   大高度兩倍距離中較大者為   範圍,檢討基地開發內容對   地區交通、物理環境影響。  6 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   、草模型表達基地建築物與   臨近建築物量體之組合方式   、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7 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   討:檢討說明基地面積、建   築物用途、土地使用強度、   建築物高度、裝卸及停車空   間、院落深度、有效開放空   間計算、各層樓地板面積 (   含地下各層) 等。      8 建築圖:比例尺至少1/200   ,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   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連繫,   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   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   ,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   之配合關係。        9 外部空間設計圖:比例尺至   少1/100,含外部空間配置   、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   地坪高程處理、舖面質地與   設計等。          10建築管理公約及開放空間管   理維護執行計畫。     一、申請審查圖件之查核   。         二、有關都市計畫、地區   性、都市設計、管制   、建築法令規定之查   核。        三、建築物使用暨開挖規   模。        四、建築物使用型態與附   設空間規定。    五、開放空間設置規範暨   植栽綠化管制。   六、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   設置基準之查核。  七、建築物高度暨量體配   置與相鄰建築景觀之   檢討。       八、建築敷地計畫環境影   響檢討。      九、建築管理公約及開放   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   晝。       
    \項目  \ 階段\ 審 查 必 備 之 圖 件   審  查  項  目
    委 員 會 審 查                                                                                                                                                                         本階段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畫書 應具備之圖件同幹事會審查階段 圖件             一、本階段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   畫書應具備:審議申請書、   都市設計委託書、建築計畫   書及圖樣。        二、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列:            1.申請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及簽章。          2.設計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及傳真號碼、營開業證書字   號及簽章。         3.設計標的地址、地號及土地   使用分區用途。      三、都市設計委託書:含委託書   及甲、乙方簽章。     四、建築計畫書及圖樣應包含:  1 設計標的位置圖:比例尺至   少1/5000、須載明基地位置   及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且   至少須包含以基地中心點為   圓心,八百公尺為半徑所涵   蓋之範圍。         2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   指述:現況圖比例至少     1/1000,應載明基地方向臨   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   地、現有巷道、設施物、喬   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照片   清楚表達為原則。      3 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   構想。  4 配置圖:比例尺至少1/300   ,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   係、建築物外部空間處理以   及建築物和外部空間各類出   入口、通道連繫及其與周圍   道路之動線關係       5 敷地及環境影響分析圖:比   例尺至少1/1000,以基地相   鄰一個街廓及預定建築物最   大高度兩倍距離中較大者為   範圍,檢討基地開發內容對   地區交通、物理環境影響。  6 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   、草模型表達基地建築物與   臨近建築物量體之組合方式   、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7 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   討:檢討說明基地面積、建   築物用途、土地使用強度、   建築物高度、裝卸及停車空   間、院落深度、有效開放空   間計算、各層樓地板面積 (   含地下各層) 等。      8 建築圖:比例尺至少1/200   ,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   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連繫,   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   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   ,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   之配合關係。        9 外部空間設計圖:比例尺至   少1/100,含外部空間配置   、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   地坪高程處理、舖面質地與   設計等。          10建築管理公約及開放空間管   理維護執行計畫。     一、土地使用管制暨須經   本府核准事項之評估   。         二、敷地計畫影響評估暨   指定必要之物理環境   影響評估。     三、交通影響評估。   四、開放空間用途與環境   連繫關係檢討。   五、量體及天際線構成之   檢討。       六、建築形式與色彩計畫   。         七、景觀綠化評估。   八、歷史古蹟保存、文化   財產維護之評估。 
    附錄二、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審議圖件標準 第一階段送審圖件: 一 橋樑工程: (一) 工程位置圖、範圍 (1/500) 及工址現況 (1/1000) 。 (二) 平面、立面配置圖 (1/500) 。 (三) 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二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 (一) 工程位置圖、範圍 (1/500) 及工址現況 (1/1000) 。 (二) 平面、立面配置圖 (1/500) 。 (三) 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三 公園: (一) 工程位置圖、範圍 (1/500) 及工址現況 (1/1000) 。 (二) 平面配置圖 (1/500) 。 (三) 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第二階段送審圖件: 一 橋樑工程: (一) 工程位置圖、範圍 (1/500) 及工址現況 (1/1000) 。 (二) 平面、立面配置圖 (1/500) 。 (三) 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四) 標準斷面圖 (1/500) 。 二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 (一) 工程位置圖、範圍 (1/500) 及工址現況 (1/1000) 。 (二) 平面、立面配置圖 (1/500) 。 (三) 簡述工程內容、目標及構想,陸橋外部或地下道內部空間處理,出    入口與連接人行道之動線關係。 (四) 規劃詳圖 (1/500) ,含立剖面圖,註明陸橋外牆或地下道內壁形    式、材質及色彩方案,表達與周圍景觀之配合情形。 三 公園: (一) 工程位置圖、範圍 (1/500) 及工址現況 (1/1000) 。 (二) 平面配置圖 (1/500) 。 (三) 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四) 公園設計圖 (1/500) ,含平剖面圖,植栽計畫、照明水電設計、    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舖面質地與設計。 (五) 綠覆率檢討說明。
  • 四 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即由都市 發展局函送相關單位依決議辦理。
  • 五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詳如附錄三「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 序表」。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之審議作業程序如附錄四 「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作業程序表」。 附錄三          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 ┌───────┐ ............│申請人、設計人│ . │檢具完整圖說 │ . └───┬───┘ . │ . │ . │ ┌────────────┐  │     ┌────────┐ │申請人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 │ │凡屬台北市都市設│ │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得├─→│ │計審議範圍之申請│ │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討圖│ │ │案,同時採用台北│ │說,申請預審。     │ │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 │ │制規定「綜合設計│ │ │放寬規定」者,由│ │ │都市發展局統一受│ ↓ │理收件,並會同工│ ┌───────┐ │務局召開聯席會議│ │幹事會初審掛號│ │辦理會審。 (須檢│ │收件 (檢具申請├─┤具申請圖說共計35│ 自幹事會初審掛號收......│圖說20份)   │ │份) │ 件日起14日內完成召 └───┬───┘ └────┬───┘ 開幹事會議審查 │ │ │ │ ↓ │ ┌───────┐ 合併┌──┴───┐ │ 幹事會初審 │←──┤綜合設計審查│ └───┬───┘ 會審└──────┘ │ │ ↓ ┌───────┐ │委員會複審掛號│ │收件 (檢具申請│←──┐ 自委員會複審掛號收......│圖說45份)   │ │依 件日起45日內完成召 └───┬───┘ │決 開委員會議審議 │ │議 │ │修 ↓ │正 ┌───────┐ │ │ 委員會複審 ├───┘ └───┬───┘未通過 │通 │過 ↓ ┌───────┐ │檢送 4份圖說備│ │查後依法申請建│ │築執照    │ └───────┘ 附錄四           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作業程序表 ┌───────┐ │申請人 (設計人│ │) 檢具必要之圖│ │說文件    │ └───┬───┘ │    │ ↓ ┌───────┐ 自幹事會初審掛號收 │幹事會初審掛號│ 件日起14日內完成召......│收件 (檢具申請│ 開幹事會議審查 │圖說20份)   │ └───┬───┘ │ │ ↓ ┌───────┐ │ 幹事會初審 │ └───┬───┘ │ │ ↓ ┌───────┐ 自委員會複審掛號收 │委員會複審掛號│ 件日起45日內完成召......│收件 (檢具申請│←──┐ 開委員會議審議 │圖說45份)   │ │依 └───┬───┘ │決 │ │議 │ │補 │ │充 │ │分 │ │析 ↓ │說 ┌───────┐ │明 │ 委員會複審 ├───┘ └───┬───┘未通過 │ │ ↓ ┌───────┐ │函送相關單位,│ │依決議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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