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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工衛字第100304428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 水下水道管線,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與適當補償,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為管理機 關。
  • 三、本要點所稱建築物,係指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三 條第一款所稱之合法建築物。
  •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衛工處以明挖方式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 污水下水道管線並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 用者,依下列基準給與補償: (一)地坪鋪面(含穿牆等)修復費:新臺幣十一萬七仟元。 (二)獎勵金(地坪鋪面修復費之百分之六十):新臺幣七萬二佰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金,於建築物有出租時,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 人協議分配比例,分別具領。
  • 五、權利人辦理補償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由衛工處依程序辦理付 款手續: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施工同意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身分證影本及 領款收據。建築物如有出租者,須同時出具與承租人之協議書。 (二)承租人:協議書、身分證影本及領款收據。 前項權利人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承 租人之印鑑證明。
  • 六、衛工處應於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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