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有效維護管理風景遊憩場所各項設施及環境衛生,以改善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 二、維護項目及事項: (一)石階登山步道兩側(各五十公分)雜草刈除、落葉及什物之清掃。 (二)涼亭內外環境之整理、除草及清掃。 (三)遊憩處所環境清潔之維護及清掃。 (四)公共浴室內外環境衛生維護及管理。
- 三、維護方式: (一)石階登山步道及兩側每月清掃一次,每年分春(三月間)、秋(九月間)兩季各 刈草一次為原則。 (二)涼亭內外環境整理及清掃,以每周一次為原則。 (三)遊憩場所環境清潔,以每周打掃一次為原則。 (四)公共浴室內外環境衛生清理維護,以每周清掃一次為原則。 (五)遊憩場所之指路標、簡介牌、公共浴室、涼亭等設施以每三年油漆一次為原則, 如有損壞應隨時修護。
- 四、前條各款刈草、清潔維護責任區,依行政區域界線,分由各區公所負責。
- 五、各山區臺北市政府整建之登山步道、涼亭、遊憩場所、公共浴室等設施之損壞修復,由 本府交通局統一辦理。
- 六、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各主管單位依權責按計價參考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交管字第106356929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