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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府都二字第8803611100號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明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通盤檢 討) 計畫案之回饋代金繳納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就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或於建築 基地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時,申請繳納回饋代金者,應一次繳清; 但申請建築物之變更使用應繳納回饋代金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或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繳納回饋代金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得申請分期繳納。
  • 三 分期繳納最長以半年為一期,分期繳納期數最多為十期,每期繳納之 金額,不得低於回饋代金之百分之八。 申請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代金百分之二十 。
  • 四 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先取得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
  • 五 分期繳納者,應逐期按未繳納之代金餘額,依臺北市市庫向金融機構 借款利率計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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