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中山十四號及中山十五號公園興建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設臺北市中山十四號及中山十五號公園興建計畫專案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委託研究或規劃設計所需相關須知、規範審議等事項。 (二)本府各機關關於本計畫所提需求之審查、評估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計畫委託研究案成果之審核事項。 (四)本計畫未來發展定位之審議。 (五)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之協調整合。
- 三、本小組置召集一人,由 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承 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事務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 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並置委員十六人,由下列機關,人員組 成之。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一人。 (四)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一人。 (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一人。 (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一人。 (九)臺北市中山區康樂里里長。 (十)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委員,由各該機關遴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之;第十款之委員, 由本府聘兼之。
- 四、本小組下設作業組,置組員六至八人,辦理幕僚作業,其人員由前點各款所列機關遴選 派兼。
- 五、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並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開會時並得通知相關機關(構)及其附屬單位人員列席。
- 六、本小組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 通知本小組。
-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員及組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十、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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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依自第89083573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