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代行檢查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代行檢查 實施要點) 訂定之。
- 二 給付費用之方式如左: (一) 專業檢查人於檢查每一營業場所,經初 (複) 查合格,依代行檢查 實施要點規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照片及代行 檢查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送達本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 , 經核定給付代行檢查費用。 (二) 專業檢查人應將每一營業場所複查不合格項目詳實記載,依代行檢 查實施要點規定檢具公共安全檢查複查紀錄表、檢查當時現況照片 及代檢費用申請單等資料一併送達工務局,經核定後給付代行檢查 費用。
- 三 每件代行檢查費用給付標準如左: (一) 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給付費用新台 幣 (以下同) 二仟元。 (二) 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超過五百平方 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二元計算。 (三) 受檢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合計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二千平方 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一元計算。 (四) 營業場所之複查,另補貼專業檢查人員每一營業場所交通費用五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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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565264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