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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二字第8907087800號函發布全文5點;並自89年9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北市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執行檢查成效,以保障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設立聯合抽檢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定期實地抽查及成效檢討,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法令依據如下: (一)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消防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 報作業基準等相關規定。
  • 三、本府執行公共安全聯合抽檢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設立小組: 1.小組採任務編組方式,成員由本府工務局、消防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 稱建管處)、警察局、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稱研考會)等機關派 員組成。下設四個分組,各分組置組長一名。第一分組及第三分組組長由消防局 派員兼任,第二分組及第四分組組長由建管處派員兼任。組長負責各該分組之協 調運作。 2.執行出勤日之交通,由消防局及建管處調派車輛支援。 (二)權責分工: 1.工務局: 負責小組幕僚作業、抽檢地點資料彙整、會同政風人員抽籤及督導建管處執行本 要點相關業務等事宜。 2.消防局: (1)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複查。 (2)防火管理制度複查。 (3)防焰標示複查(抽查紀錄表如附表)。 3.建管處: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之複查。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結果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初 (複)查。 (3)其他各種經指定檢查之複查紀錄之抽查(抽查紀錄表如附表)。 4.警察局: 負責聯繫調派警力協助抽檢時,現場之安全維護。 5.政風處: 出勤前抽檢地點公開抽籤之認證及有關政風案件之查證。 6.研考會: 小組抽檢作業之成效檢討。 (三)作業流程: 1.就下列場所選定應抽檢場所: (1)建管處依臺北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之執行初(複)查之場所 。 (2)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 人員檢查簽證申報案件並經建管處複查之場所。 (3)其他各種經本府指定且經建管處初(複)查之檢查場所。 2.前目各種經建管處檢查之場所,建管處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之檢查紀錄列冊 彙送工務局進行安排公開抽籤決定抽檢場所之幕僚作業(臨時交辦及指定案除外 )。 3.各分組應於抽檢隔日上午十時前將實地抽查結果,送交工務局彙整進行幕僚作業 。若有不符規定者,應檢送原檢查目的機關依規定處理,並將結果函送研考會備 查。 4.經小組抽檢不合規定場所,應於一個月內查處改善完畢,並於三個月後再納入抽 檢。 (四)出勤方式及相關事宜: 1.每星期定期出勤四日,分由四個分組於下列時段各出勤二次。 第一時段:下午二時至五時,支領出勤費三百元,下班免簽退。 第二時段:下午七時至十一時,支領出勤費五百元,翌日上午補休半天。但因業 務需要無法補休者,得於一個月內另擇半日補休。 2.各分組出勤時段分配如下: 星期一:下午時段第一分組,夜間時段第二分組。 星期二:下午時段第三分組,夜間時段第四分組。 星期三:下午時段第二分組,夜間時段第一分組。 星期四:下午時段第四分組,夜間時段第三分組。 3.各分組成員及車輛,應依排定時程,準時於本府後門(東門)門口會合出勤。
  • 四、檢討與獎懲: (一)工務局、消防局應於每月初定期分別製作成果統計,送市長室、研考會備查。 (二)由工務局、消防局每半年針對抽檢成果檢討獎懲,並副知研考會。 (三)由研考會針對特殊個案檢討,依法令規定落實執行者,從優予以獎勵;對執行不 力確有違反法紀規定者,從重懲處。
  • 五、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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