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以維公 共安全,特訂定本暫行措施。
- 本暫行措施高氯離子建物,係指建物之混凝土,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中國國家 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 適用本暫行措施之建物,限於民間建物。
- 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受理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腐蝕速率監 測系統,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 體處理措施。
- 民間建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鑑定,經鑑定 屬高氯離子建物者,應在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本府工務局 報備處理。
-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物,本府工務局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 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物經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於原容積率 (地下層不計) 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度放寬限制。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物拆除後得申請急難搬遷補助費用每戶貳拾 萬元。
-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物,本府工務局應責成建物所有權人 ,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撿具有關證 明文件,申請急難搬遷補助費用每戶拾萬元。
-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物者,本府工務局應出具證明給與建物所有權人,憑 以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單位申請減免房屋稅捐 。
-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建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本府權責 機關得依法提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
-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予追償,應循罰法律程序處理。
- 本暫行措施所需費用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 本暫行措施於中央有關機關訂頒相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處理規定後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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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61-2-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二字第8700109800號函發布本暫行措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