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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1309500號函訂頒;並自86年3月5日起實施
  • 第一章 總 則 一、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悉依本規範辦理。 二、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一)快速道路:進出口部份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交通。 (二)幹線道路: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三)連絡道路: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道,並供兩 旁人車之出入。 (四)巷弄道路: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三、市區道路設計行車速率依左表之規定: 單位:公里╱小時
    區 分 平 原 區 丘 陵 區 山 嶺 區
    快速道路 六0~一00 六0~八0 五0~六0
    幹線道路 五0~八0 五0~六0 四0~五0
    連絡道路 四0~六0 四0~五0 三0~四0
    巷弄道路 一五~二0 一五~二0 一五~二0
    四、市區道路之最短停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一般情況採用標準值辦理。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二0 三0 四0 五0 六0 七0 八0 九0 一00
    視︵ 公 尺 距︶ 最小值 二0 三0 四0 五五 七0 九0 一一0 一三五 一六五
    標準值 二0 三0 四五 六五 八五 一一0 一三五 一六五 二00
  • 第二章 路線設計 一、所有路線平面設計,應與已公佈實施之都市計畫平面圖相符合,如有牴觸,應以都市計 畫平面圖為準。 二、市區道路平曲線最小半徑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vd (公里╱小 時) 二0 三0 四0 五0 六0 七0 八0 九0 一00
    平半 曲徑 線︵ 最公 小尺 ︶ e max =0.04 一0 二五 四五 九0 一四0 二00 二八0 三八0 五00
    e max =0.06 一0 二五 四五 八0 一二0 一八0 二五0 三四0 四四0
    註:路面摩擦係數 (f) 參考值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vd (公里╱小時) 摩 擦 係 數 (f)
    二0 0.三五0
    三0 0.二七六
    四0 0.二三0
    五0 0.一九七
    六0 0.一七三
    七0 0.一五二
    八0 0.一四
    九0 0.一三
    一00 0.一二
    三、市區道路平曲線最短長度規定如左: (一)市區道路同向曲線最短長度(設有緩和曲線者,含緩和曲線長度),依設計行車 速率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vd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公尺) L + ΣL + L S1 C S2
    標 準 值 最小值
    θ<6°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700/(θ+6) 1000/(θ+6) 1300/(θ+6) 1700/(θ+6) 2000/(θ+6) 2400/(θ+6) 2700/(θ+6) 3000/(θ+6) 3300/(θ+6) 60 80 110 140 170 200 220 250 280 30 40 55 70 85 100 110 125 140
    註:一、切線交角θ以度計。 二、LC為圓曲線長度。 三、L 為緩和曲線長度。 (二)複曲線最短長度: 複曲線中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複曲線總長度依第 一款之附表)。
    設計行車速率vd (公里╱小時) 15-25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圓曲線段最短長 度Ld (公尺)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註:反向曲線視為兩組同向曲線,其最短長度依第一款之附表規定。 四、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十公里以上且曲線半徑小於左表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 須設置緩和曲線,設計行車速率在每小時四十公里(不含)以下時,得免設緩和曲線。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四0 六0 八0 一00
    緩和曲線最短長度 ( 公 尺 ) 二三0 五00 九五0 一四五0
    五、緩和曲線之長度,以左列公式算之: 3 vd LS=0.035── R 式中: LS:緩和曲線長度(公尺) Vd: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R :圓曲線半徑(公尺) 六、緩和曲線最短長度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一00 八0 六0 四0
    緩和曲線半徑最短 長度(公尺) 五0 四0 三0 二0
    七、市區道路之最大縱坡度(%)規定如左表,其有*者得視實際地形,酌予放寬。如有特 殊情形,可詳敘理由專案簽報工務局核定。
    區 分 平 原 區 丘 陵 區 山 嶺 區
    快速道路 ※九
    幹線道路 ※十
    連絡道路 ※十 ※十一
    巷弄道路 ※十 ※十五
    八、市區道路縱坡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其最大長度規定如左表:
    縱 坡 度(%) 最 大 長 度(公尺)
    九00
    六00
    四五0
    三五0
    二五0
    二00
    一五0
    一00
    十一 九0
    十二 八0
    十三 七0
    十四 六0
    十五 五0
    九、市區道路平曲線上縱坡度之限制規定如左: (一)市區道路平曲線上之縱坡度規定如左表:
    最大縱坡度(%) 平曲線半徑(公尺)
    一五-三0
    三0-四0
    四五
    五0
    六0
    七0
    一0 八0
    十一 九0
    十二 一00
    (二)凡縱坡度已達其限制長度時,應接以緩和區間:該區間內之縱坡度不得大於三% ,其長度不得短於六十公尺。 十、豎曲線長度,採用左列公式之並參考附表: (一)凸型豎曲線: 2 S (G1-G2) 1.若L 大於S ,則L =────── 400 400 2.若L 小於S ,則L =2S-──── G1-G2 (二)凹型豎曲線: 2 (G1-G2)S 1.若L 大於 S,則L=─────── (150+3.55) 150+3.55 2.若L 小於 S,則L=2S-───── G1-G2 註:式中 L :豎曲線長度(公尺) S :最短停車視距(公尺)。 G1、G2:縱橫度之百分數。
    設計速率 Vd (公里╱小時) 豎曲線最短長度Lv=K.△G(公尺)
    凸 型 凹 型
    標準值 最小值 標準值 最小值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5 195△G 140△G 100△G 70△G 47△G 30△G 18△G 10△G 5△G 3△G 2△G 95△G 75△G 60△G 44△G 31△G 20△G 13△G 8△G 4△G 3△G 2△G 70△G 60△G 50△G 40△G 30△G 23△G 17△G 12△G 7△G 4△G 3△G 47△G 42△G 36△G 30△G 24△G 19△G 14△G 10△G 6△G 4△G 3△G
    K :豎曲線參數(公尺╱%) △G:相鄰縱坡度百分數之代數差絕對值(%) 十一、豎曲線最短長度,按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設 計 行 車 速 率 (公里╱小時) 豎曲線最短長度 ( 公 尺 )
    二0 一五
    三0 二0
    四0 二五
    五0 三0
    六0 三五
    七0 四0
    八0 四五
    九0 五0
    一00 五五
    十二、曲線超高度,宜小於六%但不得大於八%。 十三、車道橫坡度可依車道路面寬及排水情形採用雙向直線斜坡,或單向直線斜坡,其坡度 一般採用二%。
  • 第三章 車道佈置 一、快車道係指供四輪以上之汽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如左: (一)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二)幹線道路、連絡道路之快車道,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二五公尺。但因幾何限 制及管制需要得酌予增減之。 二、慢車道係指供機車及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慢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二公尺。 三、混合車道係指汽車、機車與腳踏車皆可使用之車道。混合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 四、加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設 計行車速 率 公 里 ╱ 小 時 五0 六0 七0 八0 九0 一00
    漸 縮 段 長 度 (公尺) 四五 五0 五五 六0 六五 七0
    轉 向︵ 道公 設里 計╱ 行小 車時 速︶ 率 停止 加 速 車 道 長 度 ︵ 包 括 漸 縮 段 ︶ 六0 九0 一二五 一六五 二一五 二五0
    三0 七0 九五 一三五 一八五 二二0
    四0 七五 一0五 一五五 一九0
    五0 九0 一三0 一六五
    六0 七0 九0
    七0 八五
    八0
    五、減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設 計行車速 率 公 里 ╱ 小 時 五0 六0 七0 八0 九0 一00
    漸 縮 段 長 度 (公尺) 四五 五0 五五 六0 六五 七0
    轉 向︵ 道公 設里 計╱ 行小 車時 速︶ 率 停止 減 速 車 道 長 度 ︵ 包 括 漸 縮 段 ︶ 六0 八0 一00 一二五 一三0 一四0
    三0 四五 六五 八五 一0五 一一五 一二五
    四0 五五 七0 九0 一00 一一0
    五0 六0 七0 九0 一00
    六0 六0 七0 八0
    七0 六五 七0
    八0 六五
    六、加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不得小於第五之規定值與左表係數之乘積。
    設 公 計 里 行 ╱ 車 小 速 時 率 轉 向 道 設 計 行 車 速 率 ( 公 里 ╱ 小 時 )
    三0 四0 五0 六0 七0 八0 八0~三0
    縱 坡 度 三 % 至 四 %
    上 坡 下 坡
    五0
    六0 一.三 一.三 0.七
    七0 一.三 一.三 一.三 一.三 0.七
    八0 一.三 一.三 一.四 一.四 0.六五
    九0 一.四 一.四 一.五 一.五 一.五 一.五 0.六
    一00 一.四 一.五 一.六一 六一.七 一.七 0.六
    縱 坡 度 五 % 至 七 %
    五0
    六0 一.五 一.五 0.六
    七0 一.五 一.五 一.六 0.六
    八0 一.五 一.六 一.七 一.八 一.九 0.五五
    九0 一.六 一.七 一.九 二.一 二.二 二.四 0.五
    一00 一.八 一.八 二.一 二.三 二.五 二.七 0.五
    七、減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參照六之規定值乘左表之係數。
    坡 度 三%-四% 五%-六%
    上 坡 下 坡 上 坡 下 坡
    係 數 0.九 一.二 0.八 一.三五
    八、幹線道路如路權許可,應儘可能設置公車停車彎,其車道寬最小三公尺,長度每輛車最 小一五公尺,減速車道長寬比不得小於五比一,加速車道不得小於三比一。
  • 第四章 道路交叉 一、平面交叉之輻射道路不宜多於四肢,其交角不少於六十度。 二、平面交叉處之線型應平直,縱坡度不得大於三%。 三、為縮小車流衝突範圍,或減少車流交叉點,平面交叉得以標線或交通島槽化。 四、平面交叉槽化不得設於平曲線或凸型豎曲線上。 五、平面交叉處建築線截角長度標準規定如左表:
    較寬道路寬 四十以上 三十以上 廿五以上 廿二以上
    截╲ 交叉 ╲角╲ 角 較╲長╲度 狹道╲度╲ 路寬 ╲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四以上
    六以上
    八以上
    十以上
    十二以上
    十五以上
    十八以上
    二十以上
    廿二以上
    廿五以上
    │ │ 三十以上 │六│八│十│六│八│十│ │ ├─────┼─┼─┼─┼─┴─┴─┘ │ │ 四十以上 │六│八│十│ │ └─────┴─┴─┴─┴─────────────────┘
    較寬道路寬 二十以上 十八以上 十五以上 十二以上
    截╲ 交叉 ╲角╲ 角 較╲長╲度 狹道╲度╲ 路寬 ╲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四以上
    六以上
    八以上
    十以上
    十二以上
    十五以上
    │ │ 十八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 │ 二十以上 │四│五│六│ │ ├─────┼─┴─┴─┘ │ │ 廿二以上 │ │ ├─────┤ │ │ 廿五以上 │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較寬道路寬 十以上 八以上 六以上 四以上
    截╲ 交叉 ╲角╲ 角 較╲長╲度 狹道╲度╲ 路寬 ╲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一 二 0 度 九 0 度 六 0 度
    四以上
    六以上
    │ │ 八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 │ 十以上 │四│五│六│ │ ├─────┼─┴─┴─┘ │ │ 十二以上 │ │ ├─────┤ │ │ 十五以上 │ │ ├─────┤ │ │ 十八以上 │ │ ├─────┤ │ │ 二十以上 │ │ ├─────┤ │ │ 廿二以上 │ │ ├─────┤ │ │ 廿五以上 │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備註:(一)交叉角欄內之一二0度表示在一0五度以上,未滿一二0度。九0度表示 七十五度以上,未滿一0五度。六0度表示六0以上,未滿七十五度。 (二)交叉角度超過一二0度者無須截角。 (三)交叉角度不滿六0度者,依實際情形另行核定。 (四)三條以上道路相叉時,其交叉角度指相鄰道路所構成之交叉角度。 (五)截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六)截角改為圓形時截角度即為該弧之弦長。 (七)特殊截角按都市計劃圖註明辦理。 六、立體交叉之淨空,規定如左: (一)快車道路面上淨高需大於四.六公尺,但專供慢車行駛者之淨高最小為二.五公 尺以上。 (二)限制車種通行之道路其路面上之淨高,依所限制車種中最高高度加五0公分。 (三)人行道上淨高不得少於二.四公尺。 七、道路與鐵路立體交叉淨空規定如左: (一)市區道路在鐵路或捷運設施之上者,依照鐵路或捷運設施最小淨空規定。 (二)市區道路在鐵路或捷運設施之下者,最小淨空依照第六之規定辦理。
  • 第五章 快速道路 一、市區快速道路得以高架、平面、或地下方式設置。 二、市區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路肩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三、市區快速道路之雙向車流應以實體分隔。 四、市區快速道路應每隔八百公尺設避車道一處,以備道路維修或拋錨車輛暫停使用。避車 道之寬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尺,有效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五、快速道路視實際需要及幾何條件設置安全走道,其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至少二十 公分。 六、高架快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規定如左: (一)單層高架快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二)雙層高架快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七、快速道路匝道之設計行車速率原則為主線設計速率之五十%以上。 八、快速道路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左表:
    匝道上路面內 線半徑 R(公 尺) >200 150 135 120 100 80 70 60 50 45 40 35
    匝 道 最 小 路 寬 ︵ 公 尺 ︶ 單不 車超 道車 3.7 3.8 3.8 3.8 3.8 3.8 3.9 4.0 4.1 4.2 4.3 4.4
    4.2 4.3 4.3 4.3 4.4 4.4 4.5 4.5 4.6 4.6 4.7 4.8
    4.3 4.4 4.4 4.4 4.5 4.6 4.7 4.7 4.9 4.9 5.0 5.2
    單停 車止 道車 超輛 越 5.2 5.3 5.4 5.4 5.4 5.5 5.6 5.6 5.7 5.8 5.9 6.0
    5.7 5.8 5.9 5.9 5.9 6.0 6.1 6.1 6.2 6.3 6.4 6.5
    6.2 6.3 6.4 6.4 6.5 6.6 6.7 6.8 7.0 7.0 7.2 7.3
    雙 車 道 行 車 7.3 7.4 7.5 7.5 7.5 7.6 7.7 7.7 7.8 7.9 8.0 8.0
    7.8 7.9 8.0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9
    8.0 8.1 8.2 8.3 8.4 8.6 8.7 8.9 9.1 9.2 9.4 9.6
    匝道上路面內 線半徑 R(公 尺) > 30 25 20 15
    匝 道 最 小 路 寬 ︵ 公 尺 ︶ 單不 車超 道車 4.5 4.7 5.0 5.5
    4.9 5.0 5.2 5.5
    5.3 5.5 5.8 6.4
    單停 車止 道車 超輛 越 6.1 6.3 6.5 6.8
    6.6 6.8 7.1 7.5
    7.5 7.7 8.1 8.7
    雙 車 道 行 車 8.2 8.5 8.9 9.5
    9.0 9.3 9.6 10.2
    9.9 10.2 10.8 11.8
    註:甲-小車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客車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 丙-以半拖車等大型車輛為主。 九、連續匝道鼻端間最小距離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一般情況宜採用標準值。
    最小距離 Lr (公尺) 主線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時)
    最小值 標準值
    一五0 二二0 一00
    一三五 二00 九0
    一二0 一八0 八0
    一0五 一五五 七0
    九0 一三五 六0
    七五 一一0 五0
    註:(一)連續出口及連續進口匝道最小距離為Lr。 (二)出口匝道後連接進口匝道最小距離為Lr/2。 (三)進口匝道後連接出口匝道(交織距離依交織路段交通量而定)最小距離為 2 Lr。 (四)鼻端係指實體舖面之分叉點。 十、高架快速道路經過第一類、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時,應設置防音牆。
  • 第六章 交通島 一、交通島包含分隔島與槽化島。分隔島又分為中央分向島與快慢車分道島,槽化島分為導 向島、分隔島與庇護島。 二、中央分向島與快慢車分道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三、除支線路面有八公尺以上寬度,備有救護車之醫院大門口及消防隊等外,中央分向島原 則不開口。 四、中央分向島開口長度不得小於交叉路路面與路肩之總寬,且不小於路面二.五公尺,亦 不得小於一二.五公尺。特殊情況或專供車輛迴轉之中央分向島開口,不受此限。 五、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視地形而定,其最小面積應在七平方公尺以上,若為三角形時, 每邊邊長不得小於四公尺;若為長條形時,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長度不得小於六公 尺。 六、行人庇護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長度以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為準。 七、分隔島緣石面應略垂直,其高度以四十公分為準,但有行人穿越處應與路面平齊。 八、槽化島如不兼作庇護島時,其緣石高度不宜超過十公分,如兼作庇護島時,其緣石高度 以二十公分為準,但行人穿越部份應與路面平齊。
  • 第七章 人行道 一、市區道路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寬度最小為一.五公尺。特殊狀況得以增 減。 二、人行道緣石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如有特殊情形經詳敘理由專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三、人行道橫坡度,一般最小二%,最大四%。 四、人行道與車道應以植栽、護欄或石柱分隔俾防止車輛進入。 五、人行道進出車道均以平緩斜坡設計,斜坡寬度以行人穿越道寬度為準。 六、人行道應配合進出口斜坡,設置導盲設施。
  • 第八章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 一、合乎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一)禁止行人穿越之快速道路或主要幹道。 (二)每小時行人穿越道路人數與車流量達到左列標準者。
    雙向快車道數
    行 人 流 量 (人次╱小時) 九七0 七七0 五八0
    車 流 量 (輛╱小時) 一三六0 三000 三三六0
    (三)國民學校附近學生主要穿越道路處。 二、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位置除情況特殊者外,不得在既有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或路口行人 穿越道二百公尺內。 三、人行陸或地下道之淨寬,依行人之流量規定如左表,如因地形或其他限制,得酌予縮減 其寬度,惟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設計行人數 (人╱分鐘) 寬 度 (公尺)
    未滿 八0 一.五0
    八0-一二0 二.二五
    一二0-一六0 三.00
    一六0-二00 三.七五
    二00-二四0 四.五0
    二四0-二八0 五.二五
    二八0-三二0 六.00
    四、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規定如左: (一)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不得少於二.四公尺。 (二)人行陸橋下之垂直淨空依第四章六之規定辦理。 五、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規定如左: (一)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為斜坡式者其最大坡度以十%為宜。 (二)其為階梯式者,梯級尺寸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階梯式坡道除用電動扶梯外,垂直距離每隔二公尺至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 其深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或等於坡道之寬度。 (四)人行陸橋之階梯如因地形限制,得用螺旋形。 (五)電動扶梯之坡度、寬度及速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地面進口處應設置適當殘障設備。 七、地下道之通風設施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 第九章 道路交道標誌,標線、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公布之「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章 市區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一、市區道路照明標準規定如左: (一)一般道路輝度基準值,依左表之規定:
    ╲ 輝 ╲分區 道╲ 度 ╲ 路 ╲ 值 ╲ 分類 ╲ 商業區 住宅區
    快 速 道 路 一.0
    幹 線 道 路 一.0
    連 絡 道 路 一.五 0.七
    (二)巷弄道路照度基準值依左表之規定:
    ╲ 照 ╲分區 道╲ 度 ╲ 路 ╲ 值 ╲ 分類 ╲ 商業區 住宅區
    巷 道
    (三)人行道照度基準值依左表之規定:
    ╲ 照度值LUX ╲ 區域分類 ╲ 要維持之最低 平均照度基準 備 註
    商業區 一0
    城市中心(公眾活動區)
    住宅區
    斑馬線(交叉路)
    陸橋、梯道
    S×W×D (四)平均照度(Auerage Illumination)之計算公式:E=───── F×N×U E: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燈具排列係數,單側排列為N=1,雙側排列為N=2。 U:燈具照明率,由W/H 而定,約在0.二-0.四之間。 S: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減光補償率D=一.五-一.七視養護程度而定。 H: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二、光源與燈具之運用規定如左: (一)光源與燈具依 CNS9118之規定。 (二)路燈之裝設高度等於被照車道高度時,在車道側之照明率,應在0.三以上。 (三)燈具型式之選擇,原則上依左表之規定。
    道路種類 運 用 燈 具 型 式
    快速道路 遮隔型(依狀況得用半遮隔 A型)
    幹線道路 遮隔型或半遮隔 A型
    其他道路 半遮隔 A型或半遮隔 B型(依狀況 得用非遮隔型)
    三、燈具之配置規定如左: (一)燈具安裝高度與間隔,原則上依左表之規定。
    燈具 燈柱 排列 遮 隔 型 半遮隔型 半遮隔型
    高度(H) 間隔(S) 高度(H) 間隔(S) 高度(H) 間隔(S)
    單線排列 1.0W以上 3H以上 1.2W以上 3.5H以上 1.0W以上 4H以上
    交插排列 0.7W以上 3H以上 0.8W以上 3.5H以上 0.9W以上 4H以上
    相對排列 0.5W以上 3H以上 0.6W以上 3.5H以上 0.7W以上 4H以上
    註:W 為被照路面寬度。 (二)燈具之傾斜角度以在 5度以下為原則。 (三)路燈距地高度,在人行道上應在三.五公尺以上,在車行道上應在四.七公尺以 上。
  • 第十一章 行道樹(路樹)栽植標準 一、市區道路兩旁及中央分向島,應植栽行道樹。 二、適宜臺北市之行道有樟樹、榕樹、茄冬、楓香、白千層、黑板樹、臺灣欒樹、大花紫薇 、橡皮樹、菩提樹等。 三、市區道路行道樹樹高最小三.五公尺,樹冠寬度最小一.五公尺,枝下高二公尺。 四、行道樹之栽植位置及行距株距規定如左: (一)行道樹之栽植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距離八公尺以內不 宜設置。 (二)在人行道上行道樹樹穴之淨間距五至七公尺。 (三)人行道寬度在二公尺以下者不設置樹穴。 (四)人行道寬度在二至三公尺者設置內徑長三至五公尺、寬一公尺之行道樹穴,其樹 穴內緣距預鑄溝蓋版邊十五公分以上。 (五)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設置內徑長五公尺、寬一.一五公尺之行道樹穴,其 樹穴內緣距預鑄溝蓋版邊三十公分以上。 (六)設於中央分向島以遮住對向車輛光線者,宜栽植枝葉密生而樹冠空隙較少的灌木 類。其間距依功能而定。 五、行道樹之頂及樹幹枝椏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規定如左:
    電力線電壓強度 電力線位於樹頂之上時與 樹頂之淨距(註 (1)) 電力線位於樹旁時與樹幹 枝椏之淨距(註 (2))
    一一0-七五0伏 特 三0-一00公分 三0公分
    七五0-一三、三 00伏特 三0-一00公分 九0公分
    一三、三00-六 六、000伏特 一二0-一八0公分 二00公分
    六六、000伏特 以上 三六0公分 三六0公分
    註:(1)視樹枝之大小及木質堅硬程度由工程司決定之,通常徑小質硬者淨距可較短。 (2)凡距淨小於上項規定者,應將行道樹修剪、移植或遷移電力線。
  • 第十二章 橋涵設計標準 橋涵設計標準參照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橋樑設計規範辦理。
  • 第十三章 隧道設計標準 一、隧道之寬度應按所設置車道數與每車道之寬度另加安全走道之寬度設定,如為單車道淨 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雙車道不得少於七.五公尺。 二、隧道安全走道規定如左: (一)隧道安全走道不供人通行者,其寬度不得少於四十五公分,高度不得少於二十公 分或高於二五公分。 (二)隧道安全走道供人通行者,寬度不得少於一百公分,並須加設人行護欄。 三、隧道兩綠石間之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六公尺。(如左圖所示)。 四、隧道內路面應設橫向路拱及設千分之五以上之縱坡及排水設施。 五、隧道長度在五百公尺以上者應設置通風設施。
  • 第十四章 道路排水工程 一、側溝與排水幹支線 市區道路應設置側溝與排水幹支線。側溝之型式可為L型溝、U型溝或箱涵。 二、排水面積 設計市區道路之排水設施時,應同時考慮鄰接街廓之排水需求,其排水面積之計算如左 圖所示。 三、設計暴雨頻率之選定 設計暴雨頻率之選定,依左表之規定:
    地 區 別 暴雨頻率
    平原地區 山區 調節池 車行地下道 五年一次 十年一次 二十五年一次 二十年一次
    四、暴雨強度公式 暴雨強度應按各該地區過去資料分析求得,在無其他更為適當之資料時,可依左列各式 計算。 8,606 五年頻率暴雨 I = ───── 5 t+49.14 346.3 十年頻率暴雨 I = ──── 10 0.33 t 363.7 二十年頻率暴雨 I = ──── 20 0.327 t 2104.1 二十五年頻率暴雨 I = ───────── 25 0.69609 (t+28) 式中: I 為降雨強度(公厘╱小時) t 為降雨持續時間(分鐘) 五、逕流係數 逕流係數:規定如左表,如無特殊情況,採用中值計算。
    使 用 分 區 範 圍 值 中 值
    商 業 區 0.70 ~ 0.93 0.83
    混凝土及瀝青路面 0.85 ~ 0.95 0.90
    混 合 住 宅 區 0.66 ~ 0.89 0.79
    工 業 區 0.56 ~ 0.78 0.67
    機 關 學 校 0.50 ~ 0.72 0.61
    公 園 綠 地 0.46 ~ 0.67 0.56
    機 場 0.42 ~ 0.62 0.52
    農 業 區 0.30 ~ 0.50 0.38
    山 區 平 原 0.55 ~ 0.75 0.60
    陡 坡 0.75 ~ 0.90 0.83
    車 行 地 下 道 0.75 ~ 0.93 0.83
    六、集流時間 雨水下水道設施之集流時間包括起始時間及管渠中之流經時間,其規定如定: (一)U型側溝採用五分鐘至十分鐘。 (二)幹、支線採用十分鐘至十五分鐘。 (三)車行地下道採用五分鐘。 七、逕流量之計量 (一)逕流量計算採用合理化公式: C*I*A 式中:Q= ─── 360 Q為逕流量(C.M.S.即立方公尺╱秒)。 C為逕流係數。 I為降雨持續時間 t分鐘內之平均降雨率(公厘╱小時),降雨持續時間假設與 集流時間相同。 A為排水面積(公頃)。 (二)計算雨水逕流量計算得依排水區域的增百分十至百分二十之餘裕量。 八、溝(管)渠水力計算: 2 1 ─ ─ 1 3 2 水力計算公式,採用曼寧(Manning)公式: V =─ R S n 式中: V為流速(公尺╱秒)。 n為粗糙係數。 R為水力半徑(公尺)。 S為水力坡降。 九、粗糙係數 各種溝(管)渠,採用之粗糙係數(n)值,規定如左:
    溝(管)渠種類 使 用 材 料 粗糙係數n值
    排水管 直徑大計或等於0.六公尺 鋼筋混凝土 0.0一三
    直徑小於0.六公尺 0.0一五
    U型溝 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 0.0一六
    矩型箱涵 鋼筋混凝土 0.0一五
    梯形明溝 漿砌卵石(抹面) 0.0一四
    漿砌卵石(未抹面) 0.0三五
    鋼筋混凝土護岸 鋼筋混凝土 0.0一五
    十、設計流速限制 涵渠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不得小於每秒0.八公尺,最大流速不得大於每秒三公尺 。 十一、雨水下水道之最小斷面依左列規定: 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但不含溝蓋厚度)不得小於四十公 分,且原則上不大於一公尺。 幹管管線不得小於九00M╱M,但集水井與人孔間之連接管不得小於六00M╱M ,集水井與集水井間之連接管不得小於五00M╱M。 箱涵寬高均不得少於一.五0公尺,惟受排水出口高程限制及地下管線無法遷移時, 箱涵斷面應依排水需求設計,其寬、高之尺寸不受此限。 十二、建築物排水 建築物排水,除雨水外,應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申請接入污水下水道,在污水下水道 未完成地區,其污水應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方可排至雨水下水道。且新築側溝應 分別留設雨水及污水排水孔,以備建築物所有人自行接入側溝內,其最小孔徑不得小 於二十公分。 十三、污水下水道之設計應參照「臺北市下水道設施標準」辦理。 十四、L型側溝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L型側溝之橫坡一般規定為一:一0。 (二)L型溝之縱坡應與道路縱坡一致。 (三)L型溝如其下設有U型溝者應於五公尺至十公尺設置格柵直落式進水口。 十五、地下排水 市區道路有左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地下排水暗管或盲溝: (一)凡道路經過水田沼澤、濕地、泉穴或附近有積水地帶者。 (二)道路路基在不透水層之上者。 (三)道路舖面(包括人行道、交通島)為透水性材料,而其寬度在四公尺(含)以 上者。
  • 第十五章 路基、基層、底層、透層與黏層 一、市區道路路面種類,規定如左表:
    市區道路類別 路面種類
    快速道路 幹線道路 連絡道路 瀝青混凝土路面
    巷弄道路 各級路面
    註:市區道路中危險路段、公園、學校附近或遊憩巷道等路面,經交通主管機關同意, 得設置減速設施。 二、路基土壤取樣間距 (一)市區道路三0公尺以下時之路基土壤取樣,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平均縱向距 離,規定如左: CBR 法:一百公尺至二百公尺。 R 值法:六0公尺至一五0公尺。 MB值法:六0公尺至一五0公尺。 (二)寬在三0公尺以上時之路基土壤取樣,平均縱向距離,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 規定如左: CBR法:八0公尺至一五0公尺。 R值法:四0公尺至一00公尺。 MR法:四0公尺至一00公尺。 三、路基土壤取樣深度,至少須達設計路基標高以下九0公分,惟其深度得照左列規定予以 變更之。 (一)當路線通過層次均勻土壤斷面時,取樣宜透過各透水層,伸至邊溝線下之不透水 土層內。 (二)當填方係採自借土坑內,取樣深度須伸至借土坑之預計深度。 四、路基土壤取樣重量標準,規定如左: (一)CBR法:每處取土約卅五公斤(士壤粒徑在二公分以上者不計),同一孔內土 層有變化,而其厚度在二0公分內者,可不取樣,但須列入紀錄。 (二)R值法:每處取土約六至八公斤(土壤粒徑在二.五公分以上者不計),上下土 質不同時,應分別取樣。 (三)MR法:每處取土約五0公斤。 五、路基土壤壓實度標準規定如左: (一)土堤部份 距路基頂層面三0公分以內者,路基土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改良 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密度之九五%。 距路基頂層面大於三0公分者,路基土填壓實度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改良 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密度之九0%。 (二)開挖部份: 路幅開挖路段於開挖至路面時,除岩盤外,路面以下三0公分內之路基土壤壓實 度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改良式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密度之九0%。 六、基層材料及壓實度標準規定如左: (一)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基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所得最大乾密度之 九五%,再與 AASHTO T224修正最大乾密度所得一00%,如為理論密度則為九 五%以上。 (二)基層天然砂石料之級配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規定:
    篩 號 76.2公厘 ( 3吋) 38.1公厘 (11/2吋) 25.4公厘 ( 1吋) # 4 #200
    通過方孔 篩之重量 百分率 A配級 100 30-70 0-15
    B配級
    C配級
    (三)基層天然砂石料之品質須符合左表之試驗標準,並避免含有不適之雜質。
    試 驗 項 目 品質範圍
    CBR值最小 R值最小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 含砂當量最小 最大洛杉磯磨耗試驗 20 55 25 6 25 50%
    七、底層碎石級配料之規定如左: (一)底層碎石級配料所用之材料,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規定。
    標準篩號 合 格 標 準
    A 級 B 級 C 級
    3" 100 100
    2" 95-100 100 95-100 100
    1" 75-95 75-95 100
    30-65 30-65 40-75 40-75 50-85
    #4 25-55 25-55 30-60 30-60 35-65
    #10 15-40 15-40 20-45 20-45 25-50
    #40 8-20 8-20 15-30 15-30 15-30
    #200 2-8 2-8 5-20 5-20 5-15
    #200以下
    (二)如材料來源短缺,亦可採用如左表之ASTMD 2490所規定之碎石級配料。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容許誤差 容許級配範圍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 ±5 ±8 ±8 ±8 ±5 ±3 100 95~100 70~92 50~70 35~50 12~35 0~8 50.2(2") 37.5(1 1/2") 19.0(3/4") 9.5(3/8") 4.75(NO.4) 0.62(NO.30) 0.075(NO.200)
    (三)碎石級配料底層材料之品質,須符合左表之規定;並應避免含有不適宜之雜質。
    試 驗 項 目 品質範圍
    CBR 值最小 R 值最小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 含砂當量最小 最大洛杉磯磨耗試驗 80 78 25 NP 35 45%
    (四)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底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 )所得最大乾密度之九五%,再與 AASHTO T224修正最大乾密度所得一00%; 如以理論密度則為九五%以上。 八、透層材料規定如左: (一)可用於透層之瀝青材料,有 MC-30、 MC-70及MC-250等。 (二)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使用溫度 瀝青材料
    30℃以上 50℃以上 75℃以上 NC-30 NC-70 NC-250
    (三)撒蓋瀝青材料之砂料,須全部通過四號篩及潔淨而不含有機物或其他雜物者,其 通過二00號篩部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含水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透層瀝青材料之用量為每平方公尺0.九至二.三公升。 十、粘層材料規定如左: (一)瀝青粘層材料為SS-1、 CSS-1、CSS-1h、 SS-1h或RS-1及 CRS-1,其實際使用瀝 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特訂條款及 CNS1304 K5016及AA SHTO M140 及M208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二)瀝青材料之澆舖溫度SS-1、 SS-1h、 CSS-1、CSS-1h為24℃至55℃,RS-1為20℃ 至60℃, CRS-1為50℃至85℃。 十一、粘層瀝青材料之用量,以水稀釋後之SS-1、 SS-1h、 CSS-1及CSS-1h為每平方公尺0 .二五至0.七公升(稀釋比例為1:1),RS-1及 CRS-1為每平方公尺0.一一至0 .三五。
  • 第十六章 瀝青混凝土路面 一、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配合比例設計規定如左: (一)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配合,可由設計工程司選定,但須符合左列各表 之規定,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鄰一篩號之上限;反之 亦然,其含砂當量,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五0。
    篩 號 密 級 配
    標 稱 最 大 料 徑
    2 in 1.5 in 1 in
    2.5 in( 63mm) 2.0 in( 50mm) 1.5 in(37.5mm) 1.0 in(25.0mm) 3/4 in(19.0mm) 1/2 in(12.5mm) 3/8 in( 9.5mm) NO.4 (4.75mm) NO.8 (2.36mm) NO.16 (1.18mm) NO.30 ( 600mm) NO.50 ( 300mm) NO.100( 150mm) NO.200( 75mm) 100 90~100 – 60~80 – 35~65 – 17~47 10~36 – – 3~5 – 0~5 100 90~100 – 56~80 – – 23~53 15~41 – – 4~16 – 0~6 100 90~100 – 56~80 – 29~59 19~45 – – 5~17 – 1~7
    篩 號 開 放 級 配 pu efl
    標 稱 最 大 料 徑
    2 in 1.5 in 1 in
    2.5 in( 63mm) 2.0 in( 50mm) 1.5 in(37.5mm) 1.0 in(25.0mm) 3/4 in(19.0mm) 1/2 in(12.5mm) 3/8 in( 9.5mm) NO.4 (4.75mm) NO.8 (2.36mm) NO.16 (1.18mm) NO.30 ( 600mm) NO.50 ( 300mm) NO.100( 150mm) NO.200( 75mm) 100 90~100 - 40~70 - 18~48 - 5~25 0~12 - 0~8 - - - 100 90~100 - 40~70 - 18~48 6~29 0~14 - 0~8 - - - 100 90~100 - 40~70 - 10~34 1~17 - 0~10 - - -
    瀝青含量(計總 重量) % 2~7 3~8 3~9
    篩 號 密 級 配
    標 稱 最 大 料 徑
    3/4 in 1/2 in 3/8 in
    2.5 in( 63mm) 2.0 in( 50mm) 1.5 in(37.5mm) 1.0 in(25.0mm) 3/4 in(19.0mm) 1/2 in(12.5mm) 3/8 in( 9.5mm) NO.4 (4.75mm) NO.8 (2.36mm) NO.16 (1.18mm) NO.30 ( 600mm) NO.50 ( 300mm) NO.100( 150mm) NO.200( 75mm) 100 90~100 - 56~80 35~65 23~49 - - 5~19 - 2~8 100 90~100 - 44~74 28~58 - - 5~21 - 2~10 100 90~100 55~85 32~67 - - 7~23 - 2~10
    篩 號 開 放 級 配 pu efl
    標 稱 最 大 料 徑
    3/4 in 1/2 in 3/8 in
    2.5 in( 63mm) 2.0 in( 50mm) 1.5 in(37.5mm) 1.0 in(25.0mm) 3/4 in(19.0mm) 1/2 in(12.5mm) 3/8 in( 9.5mm) NO.4 (4.75mm) NO.8 (2.36mm) NO.16 (1.18mm) NO.30 ( 600mm) NO.50 ( 300mm) NO.100( 150mm) NO.200( 75mm) 100 90~100 - 40~70 15~39 2~18 - 0~10 - - - 100 85~100 60~90 20~50 5~25 3~19 - 0~10 - - 100 85~100 40~70 10~35 5~25 - 0~12 - -
    瀝青含量(計總 重量) % 4~10 4~11 5~12
    篩 號 密 級 配
    標 稱 最 大 料 徑
    no.4 no.8 no.16
    2.5 in( 63mm) 2.0 in( 50mm) 1.5 in(37.5mm) 1.0 in(25.0mm) 3/4 in(19.0mm) 1/2 in(12.5mm) 3/8 in( 9.5mm) NO.4 (4.75mm) NO.8 (2.36mm) NO.16 (1.18mm) NO.30 ( 600mm) NO.50 ( 300mm) NO.100( 150mm) NO.200( 75mm) 100 80~100 65~100 40~80 25~65 7~40 3~20 2~10 - - - - - - - 100 95~100 85~100 70~95 45~75 27~40 9~20
    篩 號 開 放 級 配 pu efl
    標 稱 最 大 料 徑
    no.4 no.8 no.16
    2.5 in( 63mm) 2.0 in( 50mm) 1.5 in(37.5mm) 1.0 in(25.0mm) 3/4 in(19.0mm) 1/2 in(12.5mm) 3/8 in( 9.5mm) NO.4 (4.75mm) NO.8 (2.36mm) NO.16 (1.18mm) NO.30 ( 600mm) NO.50 ( 300mm) NO.100( 150mm) NO.200( 75mm) - - - - - - - - 100 75~100 50~75 28~53 8~30 0~12 0~5 - - - - - -
    瀝青含量(計總 重量) % 6~12 7~12 8~12
    (二)配合設計值應符合左列規定(馬歇爾認驗方法):
    配合設計試試驗方法 重級或極重級交通量 中級交通量 輕級交通量
    最 小 最 大 最 小 最 大 最 小 最 大
    Marsball方法 1.試體兩端夯壓次數 2.穩定值(磅) 3.流度(1/100吋) 4.空隙率(%) 5.VMA (Voids in minderal aggregate) 75 1800 8 3 14 5 如 50 1200 8 3 附 16 5 表 35 750 8 3 (一) 18 5
    附表一 最小粒料VMA值(%)
    最 大 粒 徑 空 隙 率
    in mm 3 4 5
    2.5 63 9.0 10.0 11.0
    2.0 50 9.5 10.5 11.5
    1.5 37.5 10.0 11.0 12.0
    1.0 25.0 11.0 12.0 13.0
    3/4 19.0 12.0 13.0 14.0
    1/2 12.5 13.0 14.0 15.0
    3/8 9.5 14.0 15.0 16.0
    NO.4 4.75 16.0 17.0 18.0
    NO.8 2.36 19.0 20.0 21.0
    NO.16 1.18 21.5 22.5 23.5
    (三)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容許誤差,規定如左表:
    備註 容許誤差% 篩 號
    與 配 合 設 計 值 相 比 較 ± 8 ± 7 + 6 ± 5 ± 4 ± 3 ± 0.5 1/2吋或大於 3/8吋~#4 8#~16# 30#~50# 100# 200# 瀝青膠泥
    二、瀝青封層材料及澆舖溫度規定如左: (一)瀝青封層分為甲、乙、丙三種,其所使用之瀝青材料種類、等級、用量依左表規 定:
    用水量 瀝 青 用 量 瀝青種類及等級 封 層 種 類
    0.45~0.701/㎡ 21~251/100kg 乾粒料 SS-1.SS-1h CSS-1.CSS-1h 甲 種
    4-131/ 100 Kg 乾粒料 21~251/100kg 乾粒料 同上 乙種料
    0.68~1.131/㎡ AC-2.5.AC-5. 120~150 Pen AR-1000. AR-2000 丙種 A型
    0.90~1.581/㎡ PS-1.RS-2. CRS-1.CRS-2
    0.68~1.951/㎡ RS-1.CRS-1 MS-1.HRMS-1 B型
    0.45~1.681/㎡ RS-1.CRS-1 MS-1.HRMS-A HFUS-1 C型
    (二)甲、乙兩種封層瀝青材料之澆舖或拌和溫度如左表。
    乙 種 甲 種 封層種類
    同 右 SS-11 SS-1h CSS-1 CSS-1h 瀝青種類及 等級
    拌和機內 溫度10℃ –70℃ 澆舖或拌合溫度
    (三)丙種封層瀝青材料之澆舖溫度如左表:
    澆灌溫度℃ 瀝青種類及等級
    130+ 140+ 140+ 130+ 20~60 50~85 50~85 50~85 20~70 20~70 AC–2.5 AC–5 AR–2000 120~150Pen. RS–1 RS–2 CRS–1 CRS–2 MS–1 HFMS–1
    三、乙、丙兩種封層所用粒料之級配,應符合左表規定。
    超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 驗 篩 ( mm )
    C 型 B 型 A 型 乙種封層
    6.3~1.18mm (1/4~NO.16) 9.5~2.36mm (3/8~NO.8)
    100 ~ 95~100 ~ 45~70 ~ 5~25 0~10 0~2 100 90~100 60~85 0~25 5~5 ~ ~ ~ 0~2 100 85~100 ~ 10~30 0~10 0~5 100 90~100 65~90 40~60 25~42 15~30 10~20 12.5 (1/2") 9.5 (3/8") 6.3 (1/4") 4.75 (NO.4) 2.36 (NO.8) 1.18 (NO.16) 0.60 (NO.30) 0.30 (NO.50) 0.15 (NO.100) 0.075(NO.200)
    四、封層粒料用量範圍如左表所示。
    丙 種 乙 種 甲 種 封層種類
    C 型 B 型 A 型
    6.3~ 1.18mm (1/4~ NO.16) 9.5~2.36mm 3/8"~NO.8 粒料標稱直徑
    5.4~8.1 8.1~ 10.8 10.8~13.6 由配合設計 決定之 非必要 時不用 粒料用量 (KG/㎡)
    五、瀝青表面處理之瀝青材料,如左表所示。
    瀝青用量L/㎡ 瀝青種類及等級 粒料用量 kg/㎡ 粒料標稱直 徑(㎜) 級配 類型
    1.58~2.04 AC-2.5, AC-5, AR-2000 120-150 Pen 21.7-27.1 19.0~9.5 (3/4"~ 3/8")
    1.31~2.26 RS-2, CRS-2
    0.91~1.36 AC-2.5, AC-5, AR-2000 120-150 Pen 13.6-16.3 12.5~4.75 (1/2"~ No.4)
    1.36~2.04 RS-1, RS-2, CRS-1, CRS-2
    0.68~1.13 AC-2.5, AC-5, AR-2000 120-150 Pen 10.9-13.6 9.5~2.36 (3/8"~ NO.8)
    0.91~1.58 RS-1, RS-2, CRS-1, CRS-2
    0.68~0.91 RS-1, MS-1=CRS-1, HFMS-1 8.1-10.9 6.3~1.18 (1/4"~ No.16)
    0.45~0.68 RS-1, MS-1=CRS-1, HFMS-1 5.4-8.1
    註:(一)澆附表所列粒料用量,係用視比重為二.六五者,如所用粒料之視比重在二 .七五以上或二.五五以下,則使用該表時,表中粒料用量應乘以所用粒料 之視比重與二.六五之比。 (二)瀝青用量須依底層或原有路面情況酌予調整,如其表面粗糙、吸收性良好或 原有路面有甚多裂縫時,應酌予增加,如原有瀝青路面有冒油現象時,則應 酌予減少。 六、瀝青表面處理之材料級配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 ( ㎜ )
    E 型 D 型 C 型 B 型 A 型
    6.3~1.18 mm(1/4~ NO.16) 9.5~2.36 mm(3/8" ~NO.8) 12.5~4.75 mm)(1/2" ~NO.4) 19.0~9.5 mm(3/4"~ /8")
    100 - 95~100 - 45~70 5~25 0~10 0~2 100 90~100 60~85 0~25 0~5 - - 0~2 100 85~100 - 10~30 0~10 0~5 100 90~100 40~70 - 0~15 0~5 100 90~100 25~55 5~15 - 0~5 25.0 (1") 19.0 (3/4") 12.5 (1/2") 9.5 (3/8") 6.3 (1/4") 4.75 (NO.4) 2.36 (NO.8) 1.18 (NO.16) 0.30 (NO.50) 0.15 (NO.100) 0.075(NO.200)
    七、瀝青材料之舖築溫度如左表所示。
    澆灌溫度℃ 瀝青種類及等級
    130+ 140+ 140+ 130+ 20~60 50~85 50~85 50~85 20~70 20~70 AC–2.5 AC–5 AR–2000 120~150 Pen. RS–1 RS–2 CRS–1 CRS–2 MS–1 HFMS–1
    八、使用CBR法或R值法,設計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之交通量分類,規定如左: (一)輕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DTN)小於一0。 (二)中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DTN)在一0-一00 (三)重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DTN)在一00或以上者。新建路面設計年數規定 為二十年。 九、全厚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最小厚度,規定如左表:
    計設交通當量(DTN) 最小全厚度TA(公分)
    一0 一0
    一0-一00 一二.五
    一00-一、000 一五.0
    一、000以上 一七.五
    十、換用材料之厚度折算比,規定如左: (一)高品質未處理之顆粒底層材料(相當於碎石級配底層)與熱拌瀝青混凝土之比為 二比一。 (二)低品質未處理之底層材料(相當於天然級配)與熱拌瀝青混凝土之比為二.七比 一。 十一、可折算瀝青混凝土之未處理底層材料物理性質規定如左表:
    試 驗 項 目 品 質 要 求
    低品質 高品質
    CBR或R值 CBR(最小) 二0 一00
    R值(最小) 五五 八0
    液性限度(最大) 二五 二五
    塑性指數(最大) 非塑性
    含砂當量(最小) 二五 五0
    通過二百號篩(最大) 一二
    十二、全厚瀝青混凝土TA,部分換用為未處理之底層材料之最小厚度,須參照左圖之規定辦 理。
  • 第十七章 水泥混凝土路面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交通量分類標準,規定如左: (一)極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大於四、五00輛。 (二)重 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00-四、五00輛。 (三)中 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0-一、五00輛。 (四)輕 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0輛以下。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路基分類規定如左: (一)標準路基: 不屬以下二至六類者。 (二)隱定路基: 壓實良好且基礎不會攪動之舊路;堅固之岩石;級配優良之礫石,其壓實度空氣 含量少於五%,同時在可能遭遇之最高含水量時,CBR值不低於一00%。 (三)不穩定路基: 即易於發生不均勻移動之路基;有機或高塑性土壤,其CBR值低於二%;在路 面下五公尺內有泥炭土之坑窩者。 (四)填方路基: 高度大於一.二0公尺之填方路基。 (五)高水位路基: 地下水位可能升至路下六0公分內之路基。 (六)凍脹現象路基: 路基土壤為白堊土或易於發生凍脹現象之其他土壤。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之底層厚度按路基分類參考如左表:
    路 基 分 類 底 層
    一、標準路基 二、穩定路基 三、不穩定路基 四、填方路基 五、高水位路基 六、凍脹現象路基 路基土壤如為礫石、砂、或礫石、砂、粘土之混合物,僅 需壓實即可,不必另加底層。此外則需加設底層厚一0公 分。 無需底層;但如因整平路基需加設整平層時,則照加。 需要之底層厚度最多一五公分。 填方材料如為礫石、砂、或礫石、砂、粘土之混合物,且 能充分壓實者,則不需另加底層。 如用其他材料填築時,則需另加厚一0公分之底層。 路基材料如為礫石、砂,或礫石、砂、粘土之混合物,且 能充分壓實者,則不需另加底層。 如路基土壤屬第三類不穩定路基,則所需之底層厚度最多 可達一五公分。 其他情況之路基夾層厚一0公分。 中級以上交通量: 用粒料底層,與面版之總厚至少應為三五公分。 輕級交通量: 白堊土路基--不需底層,用一0公分或一五公分。 其他土壤路基--參照一、三。
    四、有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版厚度及鋼筋用量 有鋼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層厚度及鋼筋用量按交通量及路基分類規定如左表,表中之混 凝土其二十八天之抗壓強度不得低於二八0公斤╱平方公分。
    路基分類 混凝土面版厚度(公分)及鋼筋用量(公斤╱平方公尺)
    極重級交通量 重級交通量 中級交通量 輕級交通量
    面版厚 鋼 筋 用 量 面版厚 鋼 筋 用 量 面版厚 鋼 筋 用 量 面版厚 鋼 筋 用 量
    一標準路基 二穩定路基 三不穩定路基 四填方路基 五高水位路基 六凍脹現象路 基 二五. 0 二二. 五 二七. 五 二七. 五 二七. 五 二五. 0 二七. 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二二. 五 二0. 0 二五. 0 二五. 0 二五. 0 二二. 五 二五. 0 四.0 四.0 四.0 四.0 四.0 四.0 二0. 0 一七. 五 二二. 五 二二. 五 二二. 五 二0. 0 二二. 五 四.0 四.0 四.0 四.0 四.0 四.0 一五. 0 一二. 五 一七. 五 一七. 五 一七. 五 白堊 一二. 五 其他土 壤 一五. 0 一七. 五 二.五 二.五 二.五 二.五 二.五 二.五
    五、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接縫 (一)縱向接縫: 縱向接縫之間距以不超過四公尺為原則。 雙車道道路之縱縫應設於路面中央,車道數不超過四之多車道路面,縱縫間須用 連結綱筋連成一體。 四車道以上之路面須設一道或一道以上不用連結鋼筋之自由縱縫。 (二)橫向接縫: 1.縮縫 縮縫之間隔應視當地經驗而定,如無當地經驗,可參考左表規定辦理:
    混凝土粗粒料種類 縮縫間距(公尺)
    花崗岩 七.五-九.0
    石灰岩 六.0-九.0
    燧石質石灰岩 六.0-七.五
    礫石:石灰質礫石 砂石質礫石 粒徑小於 3/4英 寸礫石 六.0-七.五 四.五-六.0 四.五
    爐碴 四.五
    2.伸縫 路面鄰接於構造物,如橋樑、鐵路軌道等,須設置伸縫。 路面如係在寒冷氣候下施工,且所用之材料之膨脹係數高者,則每隔一八0- 二五0公尺須設置伸縫一道。 除非路面鄰接其他構造物,或在某種交叉路口處,需要設置伸縫外,左列情形 之混凝土路面可以不設伸縫: (1)混凝土用料之膨脹性為正常者。 (2)建造路面時氣溫正常者。 (3)縮縫之間距正常者。 (4)縮縫有適當之維護,堅硬材料如土壤細粒不致落入縫中者。
  • 第十八章 附 則 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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