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市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本府測釘之都市計畫樁有錯誤時,應於樁 位公告期間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 處申請複測,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台北市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申請書 都市計畫範圍界樁 道 路 中 心 樁 茲對 都市計畫 認為測釘有誤,特依「 公共設施保留地界樁 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請予複測。 此請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申請複測理由 預繳複測費用: (繳費標準另行訂定)
申 請 人 姓 名 年齡 地 址 電 話 簽 章 申請 複測 樁號 樁位所在地 樁位座落地號 四 鄰 鄰 接 地 備 註 地號 權利人 姓 名 住址 - 申請都市計畫樁複測時,由申請人向該處繳納複測費,第一點按工資單價 新台幣二、二○○元計算,第二點以上之樁位每點一、五○○元累計。如 經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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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94)府都測字第09412512901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