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認可之鑑定機關 (構) 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 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 者。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
- 第 4 條本辦法所適用之建築物,僅限由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 已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 第 5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綱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 (構) 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備處理。
- 第 6 條鑑定機關 (構) 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腐蝕速率監測系統,實 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 施。
- 第 7 條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 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 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 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 第 8 條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 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 第 9 條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證明給與建築物所有 權人,憑以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單位申請依法 減免房屋稅捐。
- 第 10 條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 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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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1002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28250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