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事權,強化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作業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府設台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 (以簡稱本中心) 受公共工程督導會 報指揮監督。
- 三 本中心之任務為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營繕工程與物料採購之 發包作業。
- 四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均由本中心辦理: (一) 除各區公所外,各級機關單項營繕工程施工費預算在一定金額百分 之十以上時其招標、比價、議價事項。 (二) 各區公所單項營繕工程施工費預算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廿以上時其招 標、比價、議價事項。 (三) 各機關同一類別物料採購預算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五以上時其招標、 比價、議價事項。 (四) 各機關同一類別之物枓合於統一採購之範圍經本府核定者,由本中 心統籌辦理統一招標、比價、議價事項。 前項 (一) ~ (三) 款因時間緊迫或特殊原因,經該主管機關首長核 定者,免送本中心辦理發包。
- 五 本中心人員組織: (一)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 市長就本府有關機關中簡任職務人員派兼之 ,置副主任一人,由工務局簡任技正派兼之。 (二)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置組長及業務承辦員若干人,由本府就相關機 關人員派兼,其員額與內部業務編組由本中心另擬計畫專案簽報 市長核定。 (三) 本中心設底價評審委員會,由本中心簽報 市長核定。聘請府外相 關專業公正人士兼任之,負責本中心發包案件底價之審查工作,其 員額、方式與作業細節由本中心簽報 市長核定之。
- 六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組長及業務承辦員,為利於業務推動應集中辦 公。惟仍在原編制單位支領待遇。本中心推行業務所需費用,由各經 辦工程工程管理費支應之,分配比率另訂。
- 七 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仍依照 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 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補充 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 八 由本中心辦理發包之案件,應由各主辦單位先行辦理設計、估價事宜 ,並經核准發包後,依發包要件提供相關圖表資料,送交本中心辦理 發包。至於投標人所需之圖說標單,由各主辦單位自行負責晒製,並 加蓋單位核對戳記後,提供本中心發售。
- 九 本中心為防止圍標,以在台北郵局設立劃撥儲金帳戶 (戶口:台北市 政府統一發包中心) 以利投標人郵購圖說及標單、設投標專用信箱供 投標人郵寄標函,並在台北銀行設立押標金帳戶供投標人繳納標金之 用為原則。
- 十 得標人所繳之抽標金,各主辦單位於訂立合約書後知會本中心予以退 還或依程序撥付該單位充作工程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未得標人 之押標金於開標結束後依程序退還投標人。
- 十一 本中心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由第七條相關規定指定之監辦機 關派員監視外,各該主辦機關之政風單位亦須派員監視開標作業。 本中心應於開標前通知相關機關派員會辦,俾開標時就有關投標人 質疑事項提出解釋。一定金額以上招標、比價、議價案件,另由本 中心依程序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 十二 底價之訂定:本中心應依各機關所提之預估底價送交底價評審委員 會研討擬訂底價。
- 十三 本中心辦理之發包案件: (一) 決標之案件:應於三日內檢送決標文件由主辦機關,依照決標內 容與標廠商辦理合約之簽訂,並進行合約之執行事宜。 (二) 保留決標之案件:由原主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 未決標的案件:由本中心繼續標辦。 (四) 連續三次流標或有重大原因需停止招標之案件:發還原主辦機關 檢討後,再依程序辦理招標。
- 十四 本中心辦事明細表及作業流程另訂之。
- 十五 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簽報 市長核定後實施,並送台北市審計處 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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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61-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8)北市工三字第8821171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