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發包案件底價之評訂,依本中心設 置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設底價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訂定本程 式。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事兼任之,副召集人三人,由本府顧問兼任之,置評 審委員一百人,由本府及府外相關專業團體暨單位公正人士推薦,由本府遴聘之,任期 為一年,並依其專長分組作業。
- 三、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負責評審委員籤選及主持底價會審事項。
- 四、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招標,及物料採購案件時,應在開標前三天,將招標文件及預估底 價資料送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發包案之類別,於本委員會相關專業分組 中,籤選五位委員,將招標文件,送請各別審定參考底價,並於開標當日上午,由召集 人或副召集人,邀集各評審委員主持評審會議,並請本府主計處、工務局及主辦機關等 派員列席,以應評審委員之詢問,然後由評審委員參考預估底價資料議定底價,填製底 價表,送交本中心,作為本中心開標時本府核定之底價。
- 五、凡屬分段招標之案件,應俟其資格標、技術標開標有結果後,本中心始將招標文件、開 標紀錄以及預估底價資料,於價格標開標前三天,送請本委員會評審底價。
- 六、本委員會之行政業務及幕僚工作,由本中心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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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61-3-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三字第84061191號函訂頒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