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統一規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第 3 條本市市區各項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為零。
- 第 4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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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1410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標準;新名稱:臺北市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