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室外導盲磚除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進出口仍需依規定鋪設警示帶外,其餘人行道指引式導 盲磚除特殊或危險地域必須設置外,一般人行道不再鋪設。
- 二、本府工務局養工處對本市人行道更新工程已逐步展開,現有人行道上之導盲磚若有破損 者暫以水泥鋪平,俟人行道更新時一併檢討辦理。
- 三、各項公共設施如人行道、公園等斜坡道鋪面有導盲磚者,請權責單位即予拆除改為平面 防滑材料。
- 四、請養工處速寬籌經費修補破損之人行道鋪面,各單位如發現導盲磚破損或設計不當者, 請撥養工處24小時服務電話 080211973或 7258206立即改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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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5641669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