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共同管道建設,以利公共工 程進行,特設立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 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保管運用,得設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第 4 條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或事業機關提供之專款。 二、本基金墊付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分擔收回款。 三、共同管道維護管理費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第 5 條本基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以提供本市興建及管理維護共同管道與其相關附屬設備所 需之資金為限,提供基金單位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免付利息。
- 第 6 條本基金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左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使用計畫、經費利息及其預算。 二、使用數額。 三、預定進度。 四、償還計畫及其財源。 五、訂定契約。
- 第 8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將所使用款項在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 第 9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依使用計畫切實執行並受管理委員會監督。
- 第 10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 第 11 條本基金裁撤後,賸餘之基金應依政府或事業機關原提供之專款比例返還之。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