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共同管道建 設,以利公共工程進行,特設立台北市共同管道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保管運用,得設台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金 (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 管理。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第 4 條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政府或事業機關提供之專款。 二 本基金墊付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分擔收回款。 三 共同管道維護管理費收入。 四 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 五 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 貸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 第 5 條本基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左: 一 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施之規劃設計費及施工費。 二 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備之管理維護費用。 三 配合共同管道管線拆遷之費用。 四 辦理其他興建共同管道相關事項之費用。 有關共同管道之業務費及人事費等有關經費,得由基金孳息支出。 前條提供基金單位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免付利息。
- 第 6 條本基金在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設立專戶存儲循環 運用。
- 第 7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提出申請: 一 使用計畫、經費利息及其預算。 二 使用數額。 三 預定進度。 四 償還計畫及其財源。 五 訂定之契約書。
- 第 8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將所有款項在台北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 第 9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依使用計畫切實執行並受管理委員會監督。
- 第 10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規定辦理。
- 第 11 條本基金栽撤後,賸餘之基金應依政府或事業機關原提供之專款比例返還之 。
- 第 12 條本管理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工務局名義 行之。
-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