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關於違章建築戶之庭院花木,於政府興辦公共工程須予拆遷時,應否 給予補償乙節,經查本府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府法三字第○二七一 九號令頒之「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內,並無禁止補償之規 定,且花木之栽植,並無應事先申請核准之規定,花木本身應無合法 或違章之區分,仍應比照「台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補償 遷移費查估標準」辦理查估,並按「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建築及農作 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辦理補償。
- 二 至於農林作物拆遷補償之對象,如土地所有權人和農林作物栽種人無 爭議時,由栽種人提出證明書後領取,如有爭議時,應由原查估機關 或主辦補償之機關代為協議,協議不成依法予以提存法院待領,俟司 法機關判決確定或雙方達成協議,決定補償對象後,再由真正權利人 逕向法院提領。
- 三 關於種植於公有土地上之農作物,於依第一項查估補償費完竣後,依 左列原則辦理。 (一) 由配住人種植於公有眷舍庭院內之花木,因其配住人原可不支付使 用費無償使用眷舍房地,查佔所得之花木補償費無須代扣使用費, 應全額發給配住人。 (二) 合法使用公地種植農林作物者 (如租賃關係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 等用益物權) ,因其使用之初並非非法佔用,亦應無庸扣繳使用費 ,惟如係租地造林而訂有分收租約者,應按分收率自補償中扣交公 地管理機關。 (三) 其他擅自佔用公地種植農林作物者,應由主辦補償機關洽該公地管 理機關決定應否扣繳使用費及扣繳金額?並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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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用字第10431708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