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凡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騎樓地如各機關、學校,配合道路拓築辦理 ,或在道路拓築前即已退縮者,該退縮騎樓地由工務局拓築道路工程 處併道路工程予以處理供人行道使用。
- 二 又按都市計畫寬完成拓築之各道路、各機關學校於各該道路公共設施 保留地依規定申請建築時,按規定退縮之騎樓地,應由各申請建築單 位,併建築工程並按道路人行道既設設施予以處理,確實完成舖設後 再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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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工土字第09930017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