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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工一字第47822號函訂頒
  • 一、本市高架道路下橋孔分配作業原則規定如下: (一)本市高架道路具有整體性之規模者,如建國南北路、新生北路等高架道路,應針 對市容及交通作整體規劃運用,其規劃案,並應做簡報(新生北路高架下之橋孔 之使用應整體規劃,並請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完成後專案提出簡報)。 (二)一般橋孔分配作業原則及其優先順序: 1.有助於交通改善及公共工程維護措施者──如公共停車場必要之公務專用停車 場、道路及附屬設施維護人員機料所需之空間列為第一優先分配。 2.與交通消防相關或市政建設之必要設施者──如抽水站及控制中心,車輛救濟 設施、消防防空、防護、防衛等器材設施,汽車里程表檢定場所等列為第二優 先分配。 3.其它特殊需要並經簽奉核准者可暫借使用,惟應訂期搬遷。
  • 二、業已定案之建設局汽車里程表檢定場所原則應予維持,惟其位置是否適宜在新生北路高 架橋下,應由工務局(新工處)及建設局再續協調研究,另社會局擬設龍山臨時服務站 ,可依二之(二)之3.原則併案考慮,提供橋孔使用。
  • 三、嗣後橋孔分配使用時建國南北路、新生北路由工務局新工處整體規劃辦理外,其餘各橋 孔由工務局養工處按右列原則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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