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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8)北市工土字第09830230700號函下達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依據 一、本局七十二年度年終工作檢討會決議,應重新檢討本局及各工程處重大工程督導小組之 編組、職責及作業程序,以發揮督考功能。 二、局長七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主持專案會議時指示:「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成立後,本局原設 之重大工程督導小組仍予保留,負責重大工程績效評比,及重大疑難問題與施工障礙之 協調處理以及特優、較差工程之相互觀摩,其小組名稱,可依任務再行究」。
  • 貳、目的 在使工地發生之重大疑難問題及障礙因素,得以適時協調解決,以促進工程之順利推展 ,並經相互觀摩取法及考評,提高工程辦理成效。
  • 參、編組 一、本小組定名為「重大工程考評小組」隸屬局本部,請主管工程副局長擔任小組長,綜理 全般協調及考評諸事宜。 二、本小組成員包括局一、三科及各工程處,其編組及職掌表詳如附件一。
  • 肆、任務 一、負責本局各項工程施工成效考核評比,並行相互觀摩取法,期策整體進步。 二、處理工地重大疑難問題及施工障礙,並協助解決,以促使工程順利進展。
  • 伍、考評要項 一、考評範圍: (一)主要幹線道路、重要橋樑、堤防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 (二)次要道路、巷道、水溝、陸橋及地下道工程。 (三)河川整治、抽水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 (四)公園闢建及都市更新。 二、考評項目: (一)規劃設計:工程規劃是否週密完整,設計標準是否符合使用之目的而具有前瞻性 ,有無浪費或影響結構安全情事,材料計算有無遺漏或任意指定廠牌與專利品, 是否經常因設計不當而辦理變更。 (二)施工管理:各工務所是否按監工手冊規定編組,選派監工人員及監工人員是否善 盡監工職責,工地環境是否整潔,各項安全措施如圍籬警示燈、告示牌等是否按 規定設置,工務所佈置是否適當,材料管理及對廠商人力、機具等調配指導是否 認真嚴格,各項表報紀錄是否按規定時間填報。 (三)督導檢驗:各工程處各級督導查核人員是否按計畫實施督導,材料樣品是否按規 定檢驗並除列,施工中各項尺寸規格是否嚴格檢查,試體是否按規定抽樣送檢, 不合格之材料、試體或檢驗紀錄是否依規定處理,有無要求更換或敲除重做。 (四)問題處理:工地發生之疑難問題是否予以及時處理並立即向上級反映,其處理方 式是否適當,另本局考評人員到達工地協調時,資料準備是否充分,有無提供具 體處理意見,各工務所及主管工程處對發生之問題有無及時與適當的處置? 三、績效評定:有關績效評定,應綜合前項「考評項目」所見實況加以歸納鑑定,茲分述如 後: (一)工程品質:包括施工技術、材料檢驗、試體試驗、鋼筋及模板查驗等,其考評項 目,因受考評時間及期程限制,考評小組僅做一般性視導及重點抽查,其詳確之 檢驗資料,由施工督導小組提供。 (二)進度時效:考核施工進度是否正常,記載是否正確,施工網狀圖與合約所訂工期 是否一致,進度落後有無要求趕工等積極措施,材料進場及監工表報等作業是否 注重時效,有無拖延懈怠等情事。 (三)程序規定:各項監工作業是否確按合約暨有關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是否按程序先 報奉核准後再行施工,有無徇私、越權或故意違反規定等不法情事。 (四)有關作業流程及考核評比各項表格由考評小組另訂。
  • 陸、實施要領 一、工地考評作業採計畫性定期視導方式實施,以施工中之重大或有特殊疑難之工程為對象 ,並考量各工程處受評比工地數量之均衡。 二、考評小組每月以一-二天時間赴各重要工地巡迴視導一次為原則,每半年評比一次並辦 理獎懲。 三、重大工程疑難問題或施工障礙之現地協調,配合考評作業實施,特殊情形得隨時召集考 評小組人員現地勘察研處。 四、考評視導所發掘之問題或重大優劣事實,應先整理研究,並研擬具體處理意見簽報 局 長,奉核定後移由主管科函發主辦工程處轉知工務所照辦,副發其他工程處參考,藉收 相互取法砥勵之效。 五、考評視導時間及順序由主管科策劃,請示小組長決定,並以電話通知小組成員,按規定 時間到達本局集合,由小組長行簡單任務提示後出發。 六、各項視導及協調資料,除依規定簽報辦理外,並由一科保存完整檔案以備查考。
  • 柒、獎懲規定 一、考評成績依其優劣辦理獎懲,其標準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按程序專案簽報敘獎。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於工程結案時或視狀況 辦理議獎。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不予獎懲。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列入年終考績。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其工地應予複查,如仍未改進,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      專案簽請議處,情節重大者應請主辦工程處隨時議處及調整其職務或依法辦理。 (六)如於檢查時,發現工務所主任、監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得隨時 辦理獎懲,不受前項等第之限制。 二、承包廠商列為優等者,除先以局函致謝外,另於年度結束時酌情考量頒發獎牌,或其他 表彰措施,以資鼓勵,如列為甲等者,可酌情獎勵,反之,如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者 ,則依規定程序議處。 三、各主辦工程處對工程督導管制適切,致成績列為優等者,其主管人員視情節予以專案議 獎,不力者議處。
  • 捌、行政事項 一、考評小組視導工地所需車輛由四科調派支援,加班及誤餐費,則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考評小組編組及職掌表簽奉 局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依權責發佈並報府備查。
  • 玖、其他 一、本小組自七十三年元月十日起生效,原編重大工程督導小組同時撤銷。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依程序簽報修訂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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