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興建國民住宅 (以下簡稱國宅) ,依國民 住宅條例 (以下簡稱國宅條例) 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設置台北市國民住 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國宅處) 為管理 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中央國宅基金撥貸之款項。 二 依預算程序撥入之基金。 三 金融機構融資之款項。 四 國宅之售價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 本基金貸款之本息收入。 六 本基金貸款人違反貸款契約之違約金收入。 七 本基金之存款利息收入。 八 國宅社區標售或標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 價款。 九 國宅社區土地開發增值收入。 十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在台北市銀行 (以下簡稱銀行) 設立台北市國民住宅基金專戶存儲 ,循環運用。
- 第 5 條本基金之運用如左: 一 興建出售、出租國宅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所需工程費 (含 工程管理費) 、材料費、設施費、鑽探及測量費、地價及補償費、利 息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 二 出租國宅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及承租人違約時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等費用支出。但以租金收入之總額為限。 三 償還中央撥貸之國宅基金本息。 四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 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費之支出。 六 承購人違反國宅條例及貸款契約由本府收回國宅及其基地之價款支出 。 七 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支出。但應依預算程序補辦預算。
- 第 6 條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 (一) 中央國宅基金,由中央國宅基金管理委員會撥入。 (二) 本府編列預算,依法定程序撥入。 (三) 金融機構融資款項,由金融機構撥入。 (四) 國宅售價收入,由市銀行逐案收款解繳。 (五) 國宅貸款之還本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及違約金收入,由市銀 行逐案收入,按月 (期) 解繳。 (六) 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由市銀行按期解繳。 (七) 國宅社區標售或標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價款、逐案收 入解繳。 (八) 國宅社區土地開發增值,逐案結算解繳。 (九) 其他收入,由國宅處逐案解繳。 二 支出程序: (一) 各項工程費、出租管理費、地價及補償費等,由國宅處按年度計畫 依規定程序逐案撥支。 (二) 中央國宅基金及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按本基金還款計畫依規定程 序撥支。 (三) 貼補差額利息及手續費,按市銀行貼補表依規定程序逐月撥支。 (四) 收回國宅及其基地之價款,經國宅處依規定程序逐案撥支。 (五) 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支出,由國宅處依規定程序逐案撥支。
- 第 7 條運用本基金興建出售國宅及收回國宅之支出,應計算利息,其利率以中長 期放款之下限核計,併入國宅售價處理。
- 第 8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季報請本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9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