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之召開,積極推動本府各局處經辦之「院」 「府」列管工程,加強各工程業務主管機關之溝通及協調配合,共謀解決有關問題,特 設置「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原則上行政院舉行「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後隔週之週二上午市政會議後舉 行。 (二)地點:市府簡報室。
- 三、參加人員: (一)市長(主持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處處長、研考會主任委員、法規會主 任委員、工務局局長、捷運局局長、交通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 保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地政處處長、國宅處處長、自來水事業處處長等為固定 參加成員。 (二)前列各有關局處所屬工程主辦單位首長,視提案情形參加。 (三)如有涉及其他局處,則另行邀請參加。
- 四、會報議程: (一)檢討上次會報紀錄及指(裁)示事項。 (二)報告事項:由研考會報告列管工程進度及落後原因。 (三)提案討論:由各主辦工程單位就「院」「府」列管及自管工程中需 市長協調解 決或提行政院公共建設會報解決者,提報需協調解決事項及解決方案 。 (四)指(裁)示事項。
- 五、作業事項: (一)除另有通知外,本會報配合市政會議後舉行,開會通知單由主辦單位依授權規定 核發。 (二)報告事項由研考會根據列管之各「院」「府」列管工程進度資料每次提報本會報 。 (三)提案應依附件格式撰擬,由各單位視需要提報本會報。 (四)前列各單位提案,應由提案單位打印四十份,於會報舉行前一週之星期四送達主 辦單位(工務局)。
- 六、其他事項: (一)各參加會報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連絡人,負責本會報指(裁)示事項回報及其他 有關事項之連絡事宜。 (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依程序簽報修訂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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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7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實施要領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79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一字第79072735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