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顧問機構 承辦技術服務(以下簡稱委辦),為統一作業程序及授權範圍特依據行政院訂頒各機關 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各機關辦理一般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都市計劃之規劃設計等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如 工程預算已列有委辦經費且因技術、時間及人力確實無法辦理,主辦機關得按左列項目 委辦之: (一)計(規)劃。 (二)設計。 (三)監造。 前項委託案服務費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工程費額在八億元以上者 ,主辦機關應簽報 市長核准始得辦理。 各機關辦理非公共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有適合本作業規定者,得比照辦理。 依建築法規定委託建築師辦理建築工程者不在此限。
- 三、各機關辦理委辦案方式分公開甄選、函邀甄選、指定委辦等三種,並應以公開甄選為原 則,公開甄選須有三家以上顧問機構參加方得辦理評審委辦,如經依法公告連續兩次不 足三家或經評審參加之顧問公司均無法滿足主辦機關需求,再行公告無法應急者,得由 主辦機關徵得上級機關同意後函邀二家以上辦理甄選或指定委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函邀二家以上顧問機構辦理甄選,除第一款情形外,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一)委辦案服務費額在二百萬元(不含)以下或工程費額在一億元(不含)以下者。 (二)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兩家顧問機構符合需求條許者。 (三)經公開甄選兩次以上均無顧問機構或均無合適之顧問機構者。 (四)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甄選辦理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指定委辦,除第一款情形外,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委辦案服務費額在一百萬元(不含)以下或工程費額在五千萬元(不含)以下者 。 (二)合於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八點因專 利權或專業關係僅有一家具此服務項目及承辦能力,或與採購之主要設施具有技 術關聯,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得逕行議價辦理之規定者。 (三)經公開甄選兩次以上均無顧問機構或均無合適之顧問機構者。
- 四、各機關監辦權責及辦理甄選作業如左: (一)監辦權責: 1.各機關辦理委辦案之服務費額在一千萬元以上者,除經上級主管機關授權辦理者 外,主辦機關應報上級機關監辦,一千萬元(不含)以下者,由主辦機關依權責 自行辦理。 2.各機關辦理委辦案之工程費額在五億元以上者,除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主 辦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監辦,五億元(不含)以下者,由主辦機關依權責自行辦 理。 (二)甄選作業 1.凡上級機關監辦之案件,其評審委員人選,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後,由各主辦 機關繼續辦理。 2.各主辦機關得依委辦案件性質及需求條件訂定甄選資格,並分兩階段辦理;第 一階段由評審委員先行審查各顧問機構所提之服務建議書,經評審合格後並評 定其名次,第二階段依評定名次順序進行議價,並由上級機關監辦之。如屬建 築工程委辦案件則經第一階段評定為第一名者,得按公告委辦費額承辦技術服 務免經議價程序。
- 五、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作業應設評審委會,置評審委員五至十 三人,委員人數應為奇數,必要時得增減之。 主辦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之條件,委員由主辦機關自行遴選,委員中學者、專家應至少 二名,上級機關應至少一名,但經協調上級機關免派者不在此限。 凡上級機關監辦之案件,其評審委員人選,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委員中學者、專家應 至少三名,上級機關應至少二名。
- 六、各機關辦理委辦案之評審方法,得由評審委員會以左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評審委員按評分項目分別評定各參加甄選顧問機構之得分,再以得分高低順序評 定積分(如二家參加甄選,則得分最高者得二分積分,得分低者得一分積分,餘 類推),以各評審委員積分相加最高者為第一名,如有積分相同時,則由評審委 員就積分相同者評定之得分相加,以得分最高者為第一名,如得分又有相同情形 ,則由評審委員票選之。 (二)評審委員評定各參加甄選顧問機構之名次,再以名次順序換算為積分,以積分最 高者為第一名,如有積分相同時,則由評審委員就積分相同者,重新評審,以選 出第一名。
- 七、各機關辦理委辦案作業應於委託技術服務建議書注意事項內規定,得單獨承攬或聯合承 攬。
- 八、各機關辦理委辦案,因服務品質有疏失,致委託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應於合約中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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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39518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