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統一營繕工程承包商申請工程預付款事項,以簡化 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舉辦工程其工程合約總價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且各該工程之投 標文件及公告事項訂有承包商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工程預付款者,承包商得依本注意事項 申請工程預付款。
- 三、工程預付款金額按合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尾數以千元為單位)計算。
- 四、申請預付款者,應於工程合約訂立後三十日內依照契約及有關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並 檢附規定文件向主辦工程單位申請。
- 五、工程預付款應於規定之文件審核完成,並於工程實際開工後支付之。
- 六、承包商不得於工程預付款支付前,以工程主辦單位尚未支付工程預付款為由,拒絕開工 或停工。
- 七、申請工程預付款(應提供與工程預付款同額之擔保,該擔保應依左列規定之一辦理,其 費用並由申請者負擔。 (一)以現金票據或無記名之政府公債逕向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各分行繳納,並 取其收據聯送交工程主辦單位,或以記名之政府公債、臺北縣市區各行庫、臺北市 區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或臺灣銀行各分行之定期存款單,經送工程主辦單位辦 理質權設定者,經與工程主辦單位辦理質權設定之各種有價證券(含定期存款單) 不得中途要求提取利息,但到期存單可辦理換單質押手續。 (二)以臺北縣市區各局、行、庫出具之「工程預付款償還保證書」為擔保者(格式詳如 附件)。
- 八、工程預付款於每期估驗時,按估驗款占合約總價成數扣還。合約訂有按物價指數增減率 調整工程費者,應於每期實做完成估驗金額中,先扣除應扣還之預付款餘數再予調整計 價給付。
- 九、工程預付款擔保,承包商得分四期(每期完成工程百分之二十五)申請發還或除去保證 責任。
- 十、如工期金額減少達合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時,承包商已支領之工程預付款,應自主辦工 程單位通知後,從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款中按比例扣還。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2019
臺北市政府辦理承包商申請工程預付款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79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三字第7902520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