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程招標何者應採「責任施工」,何者不宜採「責任施工」,應如何明確劃分。 說明:今後工程發包,除具有統包或單項係屬特殊施工方法之性質外,一律不訂「責任 施工」。
- 二、工程招標若必須採「責任施工」則對承商所負責任範圍如何明確規範? 說明: 1.開標前必須給投標廠商充裕時日(按工程個案訂定)從事調查校核所有招標資料之正 確性及所需要補充部份。 2.甲方訂定工程規範,品質、功能、規格等要求,由得標商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施工計畫 ,報請甲方審核後據以施工,由乙方負施工成敗之全部責任。 3.有關責任施工部份,工程結算總價不能按照實做數量計價,應依決標金額結算,除甲 方提出變更外不予增減帳。其估驗計價方式依甲方核定之施工計畫書數量計算。 4.考量民法契約訂定之公平性,在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或地質狀況特殊(超出設計所能預 定條件,必需特別處理者)經甲乙雙方會勘認定屬實者,可依程序辦理變更設計(營 造保險已有部分,不含在內)。
- 三、前項二─2.、3.二款採責任施工時應依決標金額結算部分,查若承商所提施工計畫與設 計方案暨預算價款有顯著出入或差異,造成公帑損失時,如何科以設計責任(即如何加 強設計之真實),似宜納入。 說明: 1.有關如何科以設計責任(即加強設計之真實):甲方在審核乙方所提報之施工計畫書 時,可實際評估設計及施工計畫書之真實性而且責任施工具有統包性質,若承商所提 報施工計劃與設計方案暨預算價款有顯著出入或差異時,甲方應請承商調整合理單價 。 2.甲方在規劃調查資料(包括地質鑽探)設計階段所訂之工程計劃(含品質、功能、規 格)等要件,在開標前均給予廠商充裕時間從事調查,校核所有招標資料之正確性及 需要補充部分,就合約訂定後之精神,承商需負設計及施工之完全責任。
- 四、前項二4.結論規定工程若採「責任施工」在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或地質狀況特殊,經甲、 乙雙方會勘認定屬實者,仍可依程序辦理變更設計,又所列營造保險已有部分不含在內 ,其意為何? 說明: 1.本案所訂「在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或地質狀況特殊」,係指發生之情況超出設計所能預 定條件必需特別處理者,經甲、乙雙方會勘認定屬實,可依程序辦理變更設計,以民 法公平誠信原則及落實公共工程建設所研訂,否則工程合約訂立後遇有上述情況,承 商提出解約要求或其虧本情況嚴重到無法負擔時,均會延誤工程進行。 2.工程如有投保設計責任險,在發生不確定因素之施工困難或設計錯誤時,理應由保險 公司負設計及施工成敗之責任,故不可再辦理變更設計。
- 五、本案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程序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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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82)府工三字第8201582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