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加強主計單位與業務單位統計工作之 協調與聯繫,以發揮公務統計對設計、執行、考核之功能,特訂定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 統計作業與聯繫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主計單位,係指本局統計室及所屬各機關會計室;所稱業務單位係指主管各 項業務科室;所稱公務統計,為根據各機關執行職務經過與結果之紀錄所產生之統計報 表。
- 三、本局暨所屬各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已納入本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範圍內者,其表 式、項目、單位、編報期限、報送程序及說明事項等,即依該報表程式之規定辦理。
- 四、未納入報表程式範圍者,凡具有建設性、經常性及考核性之公務統計報表,應儘量納入 之。
- 五、主計單位與業務單位編製公務統計報表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編報統計資料之時效。 (二)原始資料與編報結果之確度。 (三)統計資料內容是否完備。 (四)統計分類與定義是否符合規定。 (五)統計方法是否適當。
- 六、已納入報表程式之公務統計報表,遇有法令修正、業務變更或,新訂單行法規時,業務 單位應隨時配合主計單位增刪修訂,並陳報上級機關核備,以適應實際管理需要。
- 七、主計單位得就所在機關主管業務範圍,擇其重要公務統計資料,編製定期或不定期統計 報告或刊物,提供機關長官及有關業務單位參考運用,以加強內部業務管理與工作之協 調。
- 八、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統計資料之提供與發布,屬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範圍者,由主計單位統 一辦理;如由業務單位對外發表者,應送各該機關主計單位會核,以免數字發生分歧。
- 九、業務單位編報公務統計報表或已公布資料,如因事實變遷或計算基礎錯誤等原因必須更 改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及原因會知所在機關主計單位同時更正。
- 十、主計單位辦理所在機關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需要各項原始資料時,得調閱業務單位檔 案表冊,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 十一、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務統計資料不足,必須向民間舉辦普查或抽樣調查時,應由業 務單位會同各該機關主計單位辦理。並將調查方案及調查表式,依規定程序轉送本府 主計處,列入統一編號管理。
- 十二、凡業務資料數量繁劇,計畫建立電子處理自動化管理系統之業務單位,得會同主計單 位共同參與作業,以提高統計資料之儲存、更新、分析、管理與應用之功能。
-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公布有關統計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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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5-2001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作業與聯繫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2)北市工統室字第6251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