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品質管理科( 以下簡稱品管科),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及本局暨所屬工程處辦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補充要點,辦理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本局工程督導小組、各工程處督導小組及監造單位抽樣之工程材料試 驗。
- 二、品管科辦理之工程材料試驗項目為:土壤含水量試驗、土壤夯實試驗 ( OMC)、工地密度試驗,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粗粒料比重及吸水 率試驗,粒料內小於75μ mCNS386粒料含量試驗,鋼筋單位質量、降 伏點、拉力強度、伸長率、彎曲試驗,鋼筋節高、節距、間隙(脊) 寬量測,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 驗,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瀝青含量試驗及洗除瀝青後粒料 篩分析試驗。
- 三、品管科受理委託試驗作業流程(詳流程圖及說明表)如下: (一)委託試驗申請─監造單位或督導、查核人員填製材料試驗申請 單,連同抽樣試體,由申請單所載送樣人員親送品管科辦理收 件掛號。 1.委託試驗表單應為本局函發之最新版材料試驗申請單。 2.材料試驗申請單上核章欄之「申請單位」與「監造單位」如 為同一單位,得擇其一核章;非同一單位兩者均須核章。但 如申請單位出具工程處全權委託監造單位辦理送驗之書面文 件者,得僅由監造單位核章。 3.送樣者應是材料試驗申請單上「申請(監造)單位指定送樣 人員」欄電腦列印之全部人員,手寫或變更「指定送樣人員 」需經核章欄內原簽章人之一核章確認。如工程處另以書面 指定送樣人員,應檢附指派之書面文件正本(影本需加蓋「 與正本相同」及確認人員之簽章),並由被指定人員在「申 請(監造)單位指定送樣人員」欄內簽章,工程處指派之主 驗人得為送樣人員並於核章欄簽章。 (二)試驗申請審查─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之記 載完整後,通知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確認申請試驗之試驗規範 及試樣已符合允收標準,並核對送樣人員身份無誤,與送樣人 員共同簽名。 1.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版面:版本格式( 應為本局頒佈最新版)、申請單位填表方式(是否為電腦鍵 入,手寫及修改處是否由原核章者或指定送樣人員簽章)、 檢視行政相關(工程名稱、合約編號、施工地點、申請單位 、監造單位、指定送樣人員、承包廠商、供料廠商、構造物 種類及位置、取樣位置、試驗範圍位置圖示、代表數量、舖 築時間、樣品適用範圍、核章欄等)欄位,檢視核章欄用印 是否符合規定。以上如有不符合規定且申請單位未能及時更 正而需退件時,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開具退件單。 2.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檢視允收標準:核對送樣人員身份、檢 視技術相關(試驗規範、試驗項目、材料種類、試驗面積、 試驗孔數、試體尺寸等)欄位、檢視樣品是否符合允收標準 ,以上均可後於申請單各聯簽收。以上如有不符合規定且材 料試驗申請單位未能及時更正而需退件時,由品管科試驗測 試人員開具銷號單辦理退件。 (三)試驗收件掛號─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送樣人員與品管科試 驗測試人員均已於材料試驗申請單上簽名後,由品管科試驗收 件人員依收件登記作業系統,循序登錄,且於材料試驗申請單 上加蓋收件日期、編號,完成掛號作業列管,材料試驗申請單 1 份留存收件室、 2份連同樣品交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 (四)進行試驗測試─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於掛號櫃台簽收材料試驗 申請單後與試樣移至試驗間進行測試,如需會驗則由送樣人員 在場會同,會驗後之測試紀錄原件由會驗與品管科試驗測試人 員共同簽名,完成試驗作業;如不需會同試驗,材料試驗申請 單及試樣則由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簽收後妥為保管並擇期試驗 。 (五)核發試驗報告─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 試驗報告。 1.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試驗報告一式 3 份簽章後,連同材料試驗申請單及測試紀錄原件逕送品管 科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可之報告簽署人簽 署及品管科科長核章完成程序。 2.完成程序之試驗報告資料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登錄於電腦 收件作業系統,書面試驗報告依材料試驗申請單 3聯分訂( 測試紀錄原件附存第 1聯),以申請單位、試驗類別彙整, 每日送由品管科公文收發登記桌,將第 2、 3聯送申請單位 簽收處理,第 1聯由品管科檔案管理人存檔。 (六)彙整統計提報─每月試驗案件,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依材料 試驗收件申請表,分申請單位、試驗類別統計數量,送申請機 關填覆試驗報告審查結果及處理方式,據以彙整統計,陳報本 局局長核示。 (七)試驗變更申請─委託試驗後如欲變更委託內容,原委託試驗申 請單位應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材料試驗書面文 件變更(銷號、調閱、影印)申請單」(以下簡稱「書面資料 變更申請單」),送交品管科收件櫃台,俟核准後辦理變更。 1.委託試驗項目有變更時,原則上儘可能於原材料試驗申請單 上作更正。 2.破壞性之試驗,原則不得變更委託內容,如變更內容與試驗 規範、方法、過程及結果無關者,委託試驗申請單位得提出 書面資料變更申請。 3.非破壞性之試驗,變更委託內容原則應於測試工作未開始之 前提出申請,如變更內容與試驗規範、方法、過程及結果無 關者,委託試驗申請單位得於測試工作開始之後提出書面資 料變更申請。 (八)變更申請審查─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收受「書面資料變更申請 單」後,檢視欲變更原因及內容後,在「擬辦」欄內簽示意見 並核章,再送會相關人員審核。 1.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簽示意見後,送會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 (試驗報告歸檔後應加會檔案管理人),經技術主管複核後 ,呈品管科科長批示後辦理。 2.受理委託試驗後品管科若發現任何偏離委託要求時,應立即 通知委託試驗申請單位,辦理更正。 3.試驗報告核定後,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如發現導出數字或文 字誤植而需更正時,應填寫「書面資料變更申請單」,奉准 後檢附修正之試驗報告,更正前之原試驗報告應一併存檔。
- 四、除工地密度試驗取樣時,申請單位人員務必在場會同外,有關鋼筋、 混凝土試體試驗得依申請單位之要求在場會驗,其他試驗項目因測試 作業過程較長,原則不會同試驗。
- 五、前述各項材料試驗申請單、允收標準及鋼筋、混凝土試體試驗以外之 非現場會同且即時得知測試結果之試驗項目,可至本局網站(http: //pwb2.tcg.gov.tw/)品質管理區內分別下載最新版本使用及以送樣 人員姓名為密碼進行測試結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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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品字第110300113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