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局所屬各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處) 工程材料之物理、化學有關性能 之試驗、分析、鑑定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辦理。
- 二 各處材料之物理、化學及有關性能之試驗、分析、鑑定等事項之主管 單位為本局工程材料試驗室 (以下簡稱試驗室) 。
- 三 各處應辦理試驗項目如下: (一) 合約內規定試驗之工程施工品質及工程施工中各階段施工品質。 (二) 合約內規定試驗之工程材料品質性能。 (三) 合約內規定試驗之工程供給材料之品質性能。 (四) 合約內規定試驗之自辦工程施工品質及材料品質性能。
- 四 各項工程試驗之規範標準和試驗方法,依左列順序辦理。 (一) 工程合約書材料採購合約書。 (二) 中國國家標準 (CNS)。 (三) 台北市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四) 公認之國外工程材料試驗標準 (以ASTM、AASHTO、JIS 等三種) 。 (五) 其他經政府核定之檢驗標準。
- 五 各項工程合約規定應辦理之工程材料試驗項目,在試驗室能力範圍內 者,各施工單位應向試驗室申請試驗。
- 六 本局與新養工處材料試驗室作業位置集中一處、採聯合作業方式,人 員及機具由局本部統一指揮彈性運用。
- 七 申請試驗應向局處材料試驗聯合作業室收發人員辦理申請,填寫申請 單一式三份 (新工、養工處四份) 後交收發室統一編號。
- 八 試驗室收到試驗申請單後,應即派員訂定時間,通知申請單位,於預 定時間內,會同前往工作地點取樣試驗。
- 九 緊急工程得以電話申請,經試驗室登記掛號後派員試驗,在試驗報告 前申請單位仍應補辦完成正式申請手續。
- 十 各項試驗完成試驗後須繕製試驗報告三份 (新工、養工處四份) ,一 份存試驗室 (新工、養工處多一份存各該處試驗室) ,一份存工務科 ,另一份送申請單位 (工務所) ,以作為該項工程後續工作、估驗、 驗收、結算、付款及查核、存檔之依據。
- 十一 各處依各項規定應試驗者,如未經試驗合格,不得進行後續工作, 估驗、驗收、結算、付款。
- 十二 本作業程序各項規定,各處認為應列入工程或材採購合約內供甲、 乙雙方共同遵循者,應列入合約補充規定辦理。
- 十三 本作業程未竟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 十四 本作業程序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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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7)北市工材字第7718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