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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3)北市工材字第09332522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材料試驗室( 以下簡稱材試室),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及本局暨所屬工程處落實 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及施工督導查核作業要點,辦理本府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本局工程督導小組、各工程處督導小組及監造單位抽樣之 工程材料試驗。
  • 二、材試室辦理之工程材料試驗項目為:土壤含水量試驗,土壤夯實試驗 (OMC) ,工地密度試驗,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粗粒料比重及吸水 率試驗,粒料內小於 75μm CNS386 粒料含量試驗,鋼筋單位質量、 降伏點、拉力強度、伸長率、彎曲試驗,鋼筋節高、節距、間隙(脊 )寬量測,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 試驗,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瀝青含量試驗、瀝青粒料篩分 析試驗。
  • 三、材試室辦理工程材料試驗之作業流程(詳附圖)如下: (一)監造單位或督導、查核人員,填製材料試驗申請單,連同抽樣試體 ,由申請單所載送樣人親送材試室辦理收件掛號程序。 (二)材試室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之記載內容已完整後, 通知試驗組測試人員確認申請試驗之試驗規範及試樣已符合允收標 準,並核對送樣人身份無誤,與送樣人共同簽名後,由收件人員依 收件登記作業系統,循序登錄,且於申請單上加蓋收件日期、編號 ,完成掛號作業列管。 (三)材試室測試人員於掛號櫃台簽收申請單後與試樣移至試驗間進行測 試,如需會驗則由送樣人在場會同,會驗後之測試紀錄原件由會驗 與測試人員共同簽名,完成試驗作業;如不需會同試驗,申請單及 試樣則由測試人員簽收後妥為保管並擇期試驗。 (四)材試室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試驗報告三份簽章及各小 組長複核後,連同申請單及測試紀錄原件逕送材試室 CN LA 認可 之報告簽署人簽署及主任核章完成程序。 (五)完成程序之試驗報告資料由材試室收件行政人員登錄於電腦收件作 業系統,書面試驗報告依申請單三聯分訂(測試紀錄原件附存第一 聯),以申請單位、試驗類別彙整,每日送由材試室公文收發登記 桌,將第2、3聯送申請單位簽收處理,第1聯由材試室檔案管理 人存檔。
  • 四、第一點抽樣單位委託材試室辦理第二點之各項試驗應依據材試室試驗 作業流程辦理,相關申請單可至本局網站(http://pwb2.tcg.gov.tw /)下載使用。
  • 五、每月試驗案件,由材試室掛號櫃台人員依收件申請表,分申請單位、 試驗類別統計數量,送申請機關填覆試驗報告審查結果及處理方式, 據以彙整統計,陳報本局局長核示。
  • 六、作業過程及結果之查核,隨時得以電腦連線或網路方式,瞭解辦理情 形,以達公開、透明及便捷之效益。
  • 七、除工地密度試驗取樣時,申請單位人員務必在場會同外,有關鋼筋、 混凝土試體試驗得依申請單位之要求在場會驗,其他試驗項目因作業 過程較長,原則不會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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