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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8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78)府工新字第316484號函訂頒
  • 一、民國七十五年元月一日以後發包而仍在施工中或已完工尚未驗收結案之工程,在合約工 期不變之原則下,星期日及國定例假日給予免計工期。
  • 二、民國七十五年元月一日以前發包而於民國七十五年元月一日以後完工之工程,僅就民國 七十五年元月一日以後合約剩餘工期部分之星期日及國定例假日給予免計工期。
  • 三、截至本原則頒發實施日止已完工驗收結案之工程,星期日及國定例假日不予扣除工期, 仍依合約工期辦理。
  • 四、本原則僅適用於本府各單位辦理之各項營繕工程及配合施工之機電工程。
  • 五、免計之工期,如有相互重疊時,其重疊部分之工期應予扣除。
  •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各主辦單位本於合約規定以個案檢討處理。
  • 七、本處理原則公佈實施日後發包之工程,一律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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