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後之市有公 地由民間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公地」係指已依法完成徵收並登記為臺北市有及本 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為管理 機關之計畫道路用地。
- 三、申請於市有公地自費興建計畫道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新工處提出: (一)申請書。 (二)施工計畫書。 (三)地籍圖及地籍登記簿謄本。 (四)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核准之指示道路建築線及標高圖。 (五)設計圖包括位置圖、土地坐落標示、現況圖、斷面圖、結構及各部 詳圖。 各設計圖樣於申請核准後,應補送六份備查。
- 四、自費興建計畫道路如相鄰連接道路必須一併納入自費興建時,得一併 提出申請,但私地部分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之同意書。
- 五、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各管線拆遷及 補償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管線單位如需預埋電力、瓦斯、自來水 、電信管線時應配合埋設,必要時由新工處協調各關單位辦理。
- 六、自費興建計畫道路工程應依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設計。
- 七、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如需發給連接土地改良證明者,應按建築法規 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
- 八、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範圍內已規劃有排水系統者,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提供相關資料後由申請人一併辦理。
- 九、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核准後開工、竣工日期均向新工處報備,其有 關施工中之公共安全及環境維護比照工務局公共工程施工有關規定辦 理。
- 十、計畫道路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由申請人檢齊竣工有關資料,報請新工 處會同本府環境保護局查勘後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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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2
臺北市市有公地民間自費興建計畫道路作業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660651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