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考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工程施工 之進度,提昇工程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考核程序 (一)各機關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底前將符合獎懲標準案件之獎懲內容、具體事蹟 等資料,專案簽會本府(人事處),並奉核定後據以辦理。至於機關首長為政務 官,倘有符合獎懲標準之案件,由本府研考會簽會人事處,報請 市長核准予以 嘉勉、核頒功績獎章或予以告誡、追究政治責任。 (二)各機關無符合獎懲標準者免簽報。
- 三、獎懲標準 (一)施工進度超前百分之十(含)持續四個月(含)以上,施工品質、安全衛生維持 正常水準以上及無寬列工期者,嘉獎一次。 (二)施工進度超前百分之十(含)持續八個月(含)以上,施工品質、安全衛生維持 正常水準以上及無寬列工期者,記功一次。 (三)施工進度停頓或落後百分之十(含)持續四個月(含)以上,無不可抗力因素及 主辦機關未盡心盡力改善者,申誡一次。 (四)施工進度停頓或落後百分之十(含)持續八個月(含)以上,無不可抗力因素及 主辦機關未盡心盡力改善者,記過一次。 (五)經前項懲處之機關,於四個月內趕上施工進度,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維持正常水 準以上者,予以原懲處同等之獎勵。
- 四、前項不可抗力因素包含下列情形: (一)政策、制度或法規變更。 (二)預算被刪減或凍結。 (三)遭遇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工地災變。 (四)承商財務發生嚴重危機或倒閉。
- 五、獎懲對象 獎懲對象為造成進度持續大幅超前、停頓或大幅落後最主要因素之主、協辦機關人員或 其主管、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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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管字第10133329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