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國內外技術顧問機構服務之評審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依 本評審原則辦理。
- 二、評審委員會之設置: (一)主辦機關應視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服務計畫之性質設置相當規模之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以五至十三人為原則,委員人數應為奇數,必要時得增減之。 (三)主辦機關自行辦理之案件,委員由主辦機關自行遴選,委員中學者專家至少半數 以上,局本部至少一名,該員由主辦機關簽報 局長核定,惟經簽報免派者不在 此限。 (四)局監辦之案件,其評審委員人選,主辦機關應推薦名單簽報 局長圈選,委員中 學者專家至少半數以上,局本部應至少兩名(高階長官一名,幕僚科一名)。 (五)評審委員會主席視監辦權責,由所核派之本局或主辦機關最高階人員擔任。
- 三、府外學者專家應支付評審費,費用標準為新臺幣五千元至六千元,由主辦機關自行決定 之,並視實際需要覈實支付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機關接送或致送機票、車票者, 不得再支給交通費。
- 四、除主辦機關外,本府、本局及所屬機關奉派擔任委員者依規定得按第三點之標準支給評 審費。
- 五、主辦機關承辦單位應於評審會簡報開始前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參與之技顧問機構資格審定 結果。
- 六、評分規定: (一)委員應評定參選者之名次,並由主辦單位換算為得分,第一名得一分,第二名得 二分,第三名得三分,以下類同。而以總得分最低者為評定之最優先順序,依序 議價。如總得分相同,則以委員評最佳名次最多者得到優先名次;如仍有相同者 由委員不記名票選之。 (二)評分單應予彌封。 (三)評分應依服務建議書及簡報內容綜合評分。
- 七、服務建議書應於評審會前儘早送交評審委員。
- 八、評審標準及程序應於甄選須知內明訂之。
- 九、經依相關規定可僅一家參與評選者,應辦理甄選簡報並由評審委員以評總分方式評審, 評審結果以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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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8)北市工土字第098303960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