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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工秘字第8722427000號函訂頒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各機關之材料、油脂安全存量之管理與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 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材料係指業務上或營繕工程上所需使用之原料、物料、機具之零配件等。
  • 三、油脂係指供機具、車輛使用之柴油、汽油、機油及黃油、齒輪油、煤油、鍋爐油等 附屬油品。
  • 四、安全存量 (一)油脂: 1.車輛為一個月之使用量。 2.抽水機、發電機為七十二小時之使用量。 (二)材料: 整年最低存量期(即國產品為一個月、日製品二個月、歐美製品三個月)×過去 兩年月平均耗用量。
  • 五、最高存量=(儲運時間+申請時間)×月平均耗用量+安全存量。
  • 六、請購點=儲運時間×月平均耗用量+安全存量。
  • 七、各單位應建立材料管制卡,管制卡上應註明材料最高及安全存量、收發情形,並依材料 之耗用紀錄,建立必須之物料安全存量,以資調撥。
  • 八、材料、油脂應按存量定期查驗,於達請購點時,應即申購補足至最高存量。
  • 九、各單位對材料、油脂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調整。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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