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為審核工程因障礙因素 無法全面施工,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需展延工期之一致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拆遷解決,但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已超過全部工程一半且 有整段可施工,或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數量不及總工程百分之四十者,除依本注 意事項第四、第五點辦理者外,應按全面施工計算工期,不得要求以尚有障礙因素而陳 報部分施工,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依規定陳報停工。
- 三、障礙因素須待拆遷而影響工程進行,且可施工地段超過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由其審 查後陳報機關核定,按施工日數折半計算工期,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可陳報停工。
- 四、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行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如維持人車道通行.... 等)無法按正常進度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 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分就可施工及無法施工之施工費用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折算工期, 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擬定預定進度表(即預定進度桿狀圖)或預定 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 五、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雖所占地段不大,但因協調解決困難,確時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即影響預定進度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路徑之工程項目),其妨礙施 工部分以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陳報停工 時,併案檢討該未完工部分之合理工期,並督促承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表或預定進度網 狀圖,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 六、施工期間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實作數量結算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按追加、 減金額與合約金額之比例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變更設計案未定案致影響工程進行,不 能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以金額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得督促承商敘明理由 ,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表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
- 七、各項工程於最後施築下類各項目,如遇陰雨連綿無法施工且屬預定進度表之主要工作項 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徑之工程項目時,得陳報停工,並於陳報工期檢討時,檢附氣 象資料佐證: (一)需分層夯(壓)實並作壓密試驗者:如土堤、路床、碎石級配鋪設、管溝回填等 。 (二)各類面層:如人行道到或露天混凝土地坪、面磚、外牆或表層粉飾、油漆、屋頂 防水、瀝青混凝土鋪築、環氧樹脂地坪等。 (三)鋼構之工地現場組裝焊接、護坡或邊坡工程、伸縮縫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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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3951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