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要求投標者詳實報價並利投標者作業,特提供與招標文件詳細表格式一致之詳細表磁 片、磁片封及其磁片使用說明(詳附件)各乙份,務請投標者依規定辦理。若投標者未 遵守規定,則屬無效標。
- 二、配合本標單電腦檔案之作業,投標者應自行建置電腦配備及使用合法軟體以免觸法。使 用前並應確實檢查軟、硬體配備及磁片是否含電腦病毒,以免受病毒侵害。
- 三、廠商領取磁片後應即參照磁片使用說明檢查所領磁片之詳細表之工程項目、數量及價格 計算格式是否與招標文件詳細表一致及運算邏輯是否正確(可經列表機列印以利檢核) 或檔案有所損壞等,如無問題應即將磁片備份並妥善保管,如有問題應即通知本機關, 並在截止收件期限前,憑相關證明文件(如購領招標文件收據聯)並攜原磁片至原領標 處辦理更換,逾期不予受理。
- 四、若本機關對招標文件詳細表有所更正,將以補充說明規定,並視需要更換磁片,投標者 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 五、若所領磁片務請先備份後,再使用所領磁片按所附使用說明作業,若所領磁片因故無法 作業時可使用備份磁片作業。除另有規定外,請於磁片內檔案鍵入各工程項目之單價, 其餘欄位不必鍵入更勿任意更改,以免破壞檔案致無法作業或作業結果不符規定。
- 六、投標者於磁片之詳細表檔案中鍵入規定之數值並檢核、修改及評估標價認可後,以紙張 列印詳細表,再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工程標單預留之欄位內;若本機關以補充說明更 正詳細表而未通知更換磁片時,請於印出報表中將更正部分與相關累計欄位以人工計算 修正後,再填寫總價中文大寫金額。以上計算所得之阿拉伯數字總價如與所填中文大寫 總價不同,以中文大寫總價為準(即為標案總價),但兩者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不含百分之五並以計算所得阿拉伯數字總價為基數)。
- 七、投標者應將經鍵入單價及填具總價之詳細表列印出後裝訂成冊,並逐頁加蓋廠商印鑑後 裝入「標單封」內。
- 八、完成上述詳細表作業後,應將最後定案之詳細表檔案回存至所領磁片並自行備份留存; 所領磁片作業完成後應一併裝入專用「磁片封」內,如未用所領磁片作業(即使用備份 磁片作業者),應將所領磁片與作業磁片(即備份磁片)一併裝封。已裝妥密封之「標 單封」及「磁片封」應規定裝入「外標封」。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096303588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