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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 臺灣省 台北市政府為推動省、市間有關之橋樑、道路及衛生下水道等公共工程興 臺灣省 建計畫之實施,特設置台北市會辦公共工程聯繫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 臺灣省 本會報由台北市政府授權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台北市政府工務 住都局 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 共同主辦,並置委員若干人由左列單位人員兼任: 一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建設廳、交通處、地政處、住都局、主計處、經 濟建設動員委員會、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及台北縣政府。 二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交通局、主計處、地政處、工務局暨新建工程處 、養護工程處、都市計畫及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本會報聯繫事項如左: 一 有關計畫工程項目及其範圍。 二 有關計畫之財務及資金調度事宜。 三 工程執行單位及其辦理工程之劃分。 四 用地收購及障礙拆遷等有關事項之策劃協調。 五 衛生下水道有關計畫工程之營運、管理事宜。 六 其他有關計畫之促進事宜。
  • 住都局局長 本會報置召集人二人,由工務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住都局副局長 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分別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 長兼任: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本會報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二人共同擔任主席。如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表該方擔任主席。
  • 本會報設橋樑道路工程組、衛生下水道工程組及財務組,分別研議有關工 程及財務事宜,省市雙方就各組分別置召集人一人,並置委員若干人,分 別由本會報召集人指派有關人員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住都局 臺灣省 本會報協議決定事項,由工務局分別報經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 本會報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 本會報所需經費在各工程管理費項下提撥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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