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計畫審議及施工品質評鑑, 並辦理本府交辦事項,特設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 (以下簡稱工程會報) ,並 訂定本要點。
- 二、工程會報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及進度督導事項。 (三)有關本府重大公共工程發包制度之督導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評鑑事項。 (五)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查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事項。
- 三、工程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定副市長一人兼任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工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文化局長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建設局局長 (八)本府環保局局長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國民住宅處處長 (十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三)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工程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 務,幕僚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指定人員兼辦。
- 四、工程會報設下列三組: (一)規劃小組:由市長指派本府參事一人兼任本小組召集人,小組人員視審議案件之 之性質,幕僚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指定人員兼辦。 (二)施工品質評鑑小組:由市長指派本府參事一人兼任本小組召集人,小組人員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遴聘登錄評鑑 委員名單中之委員組成。 (三)工程品質查證小組: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本小組召集人,本府工務副秘書 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本小組副召集人。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工務局共同負責。並置組員若干人,由前述局 處派員兼任。 前項規劃小組、施工品質評鑑小組、工程品質查證小組之作業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 五、工程會報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 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 六、工程會報於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工程會報會議提供諮詢意見,或參與規 劃小組審議、施工品質評鑑小組之評鑑工作。
- 七、工程會報委員、府外學者、專家、規劃小組、評鑑小組及工程品質查證小組人員均為無 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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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10919800號函核定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