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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02675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期審議、 施工品質查核,並辦理本府交辦事項,特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工程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 二、工程會報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工期審議及進度督導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發包制度督導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督導事項。 (五)其它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 三、工程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六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工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文化局局長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建設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工程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工程會報有 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四、工程會報下設工期訂定評核小組,由市長指派適當人選一人兼任本小組召集人,綜理小 組業務,小組委員由工程領域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機關遴派人員組成。 前項工期訂定評核小組之幕僚業務,由工務局負責,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兼任辦理之。 第一項工期訂定評核小組之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五、工程會報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 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工程會報或會報小組之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意見。
  • 七、工程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八、工程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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