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期審議、 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並辦理本府交辦事項,特設本府公共工程 督導會報(以下簡稱工程督導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工程督導會報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工期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發包制度督導事項。 (五)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 三、工程督導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一人 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六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工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文化局局長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建設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工程督導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工程督 導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四、工程督導會報下設工期訂定評核小組及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其作業要點另訂之。
- 五、工程督導會報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 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工程督導會報或會報小組之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意見。
- 七、工程督導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工程督導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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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人一字第0953017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