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期審議、 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並辦理本府交辦事項,特設本府公共工程 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六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捷運工程局局長。 (九)地政局局長。 (十)法務局局長。 (十一)主計處處長。 (十二)政風處處長。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工期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發包制度督導事項。 (五)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 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府外學者及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工務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行政業務。 本會報下設工期訂定評核小組、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其要點另訂之。
- 六、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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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523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