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工程執行效率,及加強公共工程建設之政策訂定、 法令整備、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特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六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一)主計處代表一人。 (十二)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原則由機關首長兼任,惟為符合本府任務編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規定,得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採購作業稽核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指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之工程限非本府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捷 運工程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機關主辦或代辦之本府各機關工程,依工程預算金 額及執行階段受理範圍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於規劃、設計階段,機關得申請 協助審查工程計畫、預算、工期、施工技術與規範等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合 法性。 (二)工程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於施工階段,遇有困難無法解決問題,機關得 申請諮詢,俾利提供建議解決方案。 (三)經機關提案且經本會報工作人員簽奉同意辦理協助審查或諮詢之工程。
-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 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府外學者及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局代表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報指派工務局現職人員兼任,辦理行政業務。
- 六、本會報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報工作人員依個案性質簽請執行秘書遴選或推薦,於 實施個案工程協助審查或諮詢時派聘(兼)之,並由執行秘書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隊諮 詢委員。 諮詢委員於完成協助審查或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 七、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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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717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