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避免於復興北路穿越松山機場地下道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興建期間,因工程進行影響松山機場飛航安全,特設置復興北 路穿越松山機場地下道工程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複核本工程有關飛航安全之施工計畫與緊急應變計畫。 (二)隨時集會檢討本工程安全管制執行成果。 (三)緊急事故發生時召開臨時會,複核緊急應變措施。 (四)其他與本工程飛航安全維護有關之決策。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並置委 員若干人,經左列單位指派人員後由本處敦聘兼任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二)空軍單位松山機場指揮部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四)臺北國際航空站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結理本會會務。
- 五、本會下設安全管制組由本處復北工務所主任、本工程營建管理顧問與施工承包商等單位 代表組成,於平時負責推動安全管制工作,遇緊急狀況發生時,按本會核定緊急應變計 畫,通知松山機場安全管制單位,監督施工承包商執行緊急搶救措施,並立即通知本會 處理。
- 六、本會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若無法召集,由副主 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召集之。開 會時,安全管制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 七、本會開會時,召集人應邀集本工程設計顧問、設計審查顧問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在本工程管理費項下提撥支應。
- 十、本會於本工程正式完工後裁撤。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02
復興北路穿越松山機場地下道工程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600586200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