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評選及獎勵承攬本局工程之優良營造業廠商,促 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本局辦理公共工程之技術水準及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為辦理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設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其成員如下 : (一)本局副局長二人(由主管工程之副局長兼任主任委員)。 (二)本局主任秘書。 (三)本局簡任技正一人。 (四)本局專門委員一人。 (五)本局第一科科長。 (六)本局第三科科長。 (七)本局會計室主任。 (八)本局政風室主任。 (九)本局材料試驗室主任。 (十)本局新建工程處總工程司。 (十一)本局養護工程處總工程司。 (十二)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總工程司。 (十三)本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總工程司。 (十四)本局建築管理處總工程司。 (十五)全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各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如與被評選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 避。
- 三、評選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選委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方得決議,正反兩面同數時,得由主席裁決。
- 四、評選委員會下設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共計九人,由本局簡任技正擔 任小組組長,本局第一科、政風室、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公 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及建築管理處各一人任組員,本局第三科一人任小組執行幹事。
- 五、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由本局於每年會計年度預算審議通過後,開始辦理相關事宜,並 於該會計年度內,公告獲選廠商名單。
- 六、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廠商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曾承攬本局所屬工程處辦理之公共工程,且於最近三年內(鉅大工程為五年內) ,具有已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工程案件二件以上或鉅大工程一件以上或在建工程 已完成階段性政策需要一件以上者。(以上甲等營造業廠商應至少有一件工程預 算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七千五百萬元,乙等營造業廠商應至少有一件超過 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二)經核准升等之營造業廠商,於核准升等日起一年半以內,其升等後該等級之工程 業績不符六(一)要件,而其於最近三年內之承攬總額達原等級承攬限額之二倍 以上者,(乙級升甲級須具一億五千萬元以上總額之業績,丙級升乙級須具四千 五百萬元以上總額之業績)。 前項工程,應以同一營造業廠商持續完成者為限;曾獲選為本局優良營造業業廠商所已 提送過之工程,不得再行提送。
- 七、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廠商之消極條件如左: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1.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經該管主管機關警告或停業處分 者。 2.違反建築法令者。 3.承攬本局所屬工程處工程,逾期完工者(含複驗後仍不合格者)。 4.承攬本局所屬工程處之工程有偷工減料、圍標等不法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5.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死亡災害或罹傷人數達三人以上者(交通事故 除外)。 6.承攬本局所屬工程處之工程,於施工或驗收時,經發現使用之材料與規定不符 ,且確實屬廠商責任,而依工程合約予以扣款處分者。 7.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經本局所屬工程處終止或解除合約者。 8.經本局所屬工程處依工程合約暫停發估驗款或扣留一部分款項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1.違反環境保護法令受罰緩處分,於本局公告辦理評選日前仍不改善或拒繳罰款 者。 2.經本府所屬各機關通知停權處分者。 3.廠商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 4.廠商未與其他承包商相互配合,致生錯誤或延誤工期者。
- 八、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廠商應檢附左列文件及資料二份,向本局所屬各工程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 等影印本。 (三)營造業及其負責人於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內任一天往前推算一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 且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資料來源應為票據交換所,且為票據交換所 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四)稅捐單位核發之營造業最近三年無欠稅證明。 (五)組織章程及人員結構之相關證件。 (六)結算驗收證明書影印本。 (七)施工中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或特殊優良事蹟之證明。 (八)受理申請期間之最近三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乙、丙級營造業得以稅捐 單位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稅捐單位已蓋收件章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替代,公營事業機關應檢附審計機關審定之決 算審定書。 (九)員工之勞工保險卡。 (十)自選工程一件之相關資料(甲級營造廠應自選預算金額超過七千五百萬元之工程 ,乙級營造廠自選超過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之工程,符合六(二)規定者,得自選 原等級之工程)。 (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 九、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廠商所檢送之文件及資料如不合規定者,本局所屬工程處應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十、評選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 十一、評選委員會應依評選項目及標準,於每年依營造業各等級評定達一定分數或一定名額 之優良營造業廠商,其一定分數及一定名額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之。
- 十二、營造業廠商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者,嗣後不得再參加評選。本局除取消其參選 資格外,已予獎勵者,由本局所屬工程處通知該廠商於限期內,將獎勵差額補足,否 則以違約論處。
- 十三、獲選為本局優良營造業廠商者,由本局核發獎狀(牌)乙面,並於本局通知之獎勵期 間(三年)內,由本局所屬工程處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公共工程如合於法令規定可辦理議、比價者,各優良營造業廠商得優先獲邀參 加議、比價。 (二)參加本局各工程處辦理之各項工程招標及承攬本局工程時,其押標金及履約保 證金(不含差額保證金)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三)如承攬之工程有預付款時,得申請工程預付款(決標金額扣除保險費及稅什費 )增加百分之十。但須俟專案簽報核可後始能生效。 獲選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其於獎勵始期前已完成決標及其後續作業之工程不應給予 獎勵。但獎勵期間內已完成決標及其後續作業之工程,仍應續予獎勵。
- 十四、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本局(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工作小組)及所屬工程 處得視需要隨時考核,如有違反營繕工程法令、工程合約或有下列情事者,本局應立 即取消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已享有之獎勵立即停止,並由本局所屬各工程處通知 該廠商於限期內,將獎勵差額補足,否則以違約論處。 (一)有第七點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遭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 (三)與本局所屬工程處有訴訟糾紛者(無論判決結果是否為本局勝訴)。
- 十五、本評選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十六、本評選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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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61-3-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8)北市工三字第88202384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